[发文文号] [标题]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规定 [标注](1995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章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向市人 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审查后,交深圳市人民政府(以 下简称市政府)办理的建议。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指深圳市政协(以下简称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民主党派 和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向市政协提出的,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 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进政府工作,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 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是市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注重实效,坚持实事求是和为人民办实事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承办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 区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章节]第二章 承办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部署和组织政府系统的承办工作; (二)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工作进行协调; (四)组织承办部门走访代表和委员; (五)组织办理并负责答复上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六)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总结、推广办理工 作经验; (七)对承办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 市政府部门承办建议和提案的主要职责: (一)承办由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二)对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动做好协调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取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 见; (四)贯彻执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章节]第三章 办理制度 第八条 承办工作责任制。市政府各部门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承办工作,配备专(兼) 职承办工作人员,制定制度,建立有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秘书处处长)负责,具体承 办人员办理的承办工作责任制。 第九条 检查督办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必须加强对办理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确 保办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条 与代表、委员联系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及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同建议人、提案 人的联系,倾听意见,交流思想,沟通情况。 第十一条 信息反馈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寄发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 意见表》,征求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 承办部门应根据建议人、提案人提出的意见查清情况,给予重新办理或进一步说明、解释。 [章节]第四章 办理程序与要求 第十二条 交办。市政府办公厅在市人大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选派工作人员协 助做好建议、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拟办等工作。 市人大、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需要由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 厅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联合召开会议交办,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到会 承接办理任务。对市人大、市政协闭会期间提交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向承办单 位发书面通知交办。 对于重要的建议、提案,市政府办公厅在交办前应先送市政府领导阅。 第十三条 承办。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认真清点登记并逐件研究。对认 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须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将原件退回市政府办公厅,并附函 说明原因,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凡应该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 限制暂不能解决的,要做出计划,提出解决时限;因各种原因不具备解决条件的,要实事 求是地说明情况。 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市政府办公厅应指定主办、会办单位。主办单 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 位负责同志应该及时牵头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汇总各方面意见报告市 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督办。市政府办公厅应经常与承办部门保持联系,督促、检查办理工作, 并协调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办单位内部应做好催办协调工作,确保办理工作按期 完成。 第十五条 审核。各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属一个单 位承办的,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发;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根据协调后的意 见提出答复,然后由主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答复。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做出答复。 属于紧急情况需立即答复的,要随到随办;属于说明解释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结;属 于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应在三个月内办结;确因问题复杂在三个月内不 能办理完毕的,应先向建议人、提案人简要说明情况,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答复应用语谦逊、言简意赅,并按统一规定的书写格式和要求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 答复件要在右上角分四类标明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A”; 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标“B”;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C”; 留作参考的标“D”。 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同时抄送市 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市政协办公厅。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应将答复 同时寄送每位代表或委员。 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由承办单位将拟答复意见报送市政 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审定后答复,同时将答复件抄送市政协办公厅。 第十七条 落实。建议、提案答复后,凡属于要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要按照答复中 提出的措施和方案,认真付诸实施,抓好落实工作。对答复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答复 意见难以兑现的,要重新行文,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总结。承办部门在每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市政府在 每年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结束后,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通报提 案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归档。承办部门须将建议和提案答复意见的原件及其他有关材料,按档案 管理规定存档,以备查考。 [章节]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 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办理建议、提案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拖延推诿,贻误工作,造成 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 [章节]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交市政府办理的上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 府办公厅指定部门承办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答复上级交办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的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