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标题]深圳市优秀三超企业认定工作暂行规定 [标注](1995年4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章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走规模经营道路, 提高经济效益,发展外向型经济,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优秀三超企业”,是指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出口创汇 三项指标符合认定标准并经认定程序认定,依本暂行规定享受奖励与优惠政策的企业。 [章节]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优秀三超企业”认定标准主要指标为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出口创汇,并 辅以净资产增值等项指标(建筑企业只考核施工产值、利税总额两项指标);企业类型按 行业划分,同时以集团(总)公司和独立核算两级企业分类,考核条件如下: (一)工业企业: 1、销售收入:集团(总)公司10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1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000万元以上; 3、出口创汇:集团(总)公司2000万美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3000万美元 以上。 (二)商贸企业: 1、销售收入:集团(总)公司10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1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000万元以上; 3、出口创汇:集团(总)公司2500万美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500万美元以 上。 (三)交通运输企业: 1、销售收入:集团(总)公司2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30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000万元以上; 3、出口创汇:集团(总)公司400万美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200万美元以上。 (四)房地产企业: 1、销售收入:集团(总)公司6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1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2000万元以上; 3、出口创汇:集团(总)公司1000万美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250万美元以 上。 (五)建筑企业: 1、施工产值:集团(总)公司6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1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2000万元以上; (六)农业企业: 1、销售收入:集团(总)公司3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30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000万元以上; 3、出口创汇:集团(总)公司1000万美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250万美元以 上。 (七)本年度净资产增值:集团(总)公司达15%以上,独立核算企业达10%以 上。 (八)企业连续两年盈利(含考核年度),企业应缴税金全额入库(税务部门同意缓 交除外)。 (九)企业守法经营,连续三年无违法乱纪行为。 (十)企业考核年度无重大安全事故。 各行业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提出修订,修订间隔时间最短为两年。 第四条 在符合“优秀三超企业”同等条件下,为确定企业排列位次(建筑企业除外) 企业综合分数计算方式如下: 三项考核指标系数权重分别为:销售收入30%,利税总额40%,出口创汇30%; 计分公式为:某企业得分=∑(该企业某项指标值×权重系数)。 以上有关经济指标的考核,以新的统计指标考核体系为准。企业上报的有关数据以会 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 [章节]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由市经济发展局、贸易发展局、运输局、规划国土局、建设局、农业局、地 税局、国税局、劳动局、投资管理公司、企业管理协会、总商会、企业评价协会联合成立 “优秀三超企业”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在主管副市长的领导下开展认定工作。 “优秀三超企业”考核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各职能单位派员组成,日 常具体工作由市经济发展局负责。 “优秀三超企业”的考核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经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推荐,送 市考核认定办公室审定,考核认定领导小组批准颁布。 第六条 “优秀三超企业”的认定工作,于每年度的4月10日至5月10日进行审 报,经认定后,于5月末予以公布。 第七条 企业申报“优秀三超企业”需填报《深圳市“优秀三超企业”申报表》,同 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考核年度的统计年报; (三)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外汇管理局的结汇证明;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 (六)劳动部门出具的遵守劳动法规情况证明。 第八条 “优秀三超企业”每年考核认定一次,在上一年度被认定为“优秀三超企业” 的,如在下一年度未被认定,则不再享受有关奖励和优惠政策。 [章节]第四章 奖励与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考核认定的“优秀三超企业”,授予“深圳市优秀三超企业”称号,并颁 荣誉证书,荣誉称号除统一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外,企业可在广告中使用。 第十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优秀三超企业”的工作要在各自工作范围内优先安排, 在制定政策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一条 每年从全市干部调入指标总数中拨出一定比例,优先安排“优秀三超企业” 所需人员的调入;需要借聘内地人员的,可放宽数量限制并优先办理暂住手续。调入工人 的指标应在同工种(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每年从全市微利房分配计划中,优先安排“优秀三超企业”的申请。 第十三条 优先保证“优秀三超企业”的用水、用电和通讯的需要,必要时安装专线 供应。 第十四条 “优秀三超企业”人员因公赴港出国,可优先办理审批手续。从全市多次 往返港澳通知证和半年内多次赴港澳护照中,划出一定比例,优先安排“三超企业”的需 要。 第十五条 “优秀三超企业”在出口退税、配额分配及资源配置方面,优先办理或优 先配给。 [章节]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优秀三超企业”在当年三季度及次年一季度将享受优惠政策和三项指标 进度情况,反馈考核认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