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标题]深圳市1995年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标注](1995年6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章节] 根据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决议和决定,按照《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17号)文件 精神及财政部颁发的《1995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清产核资办法》的要求,结合 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 1995年清产核资范围:各市属、区属的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 及上述单位开办的境外企业、机构等都要纳入清产核资范围。 对上述企业、单位投资或参股的中外合资、合作和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 及股份制、集体等企业、单位,主要由国有企业、单位作为投资参股方清理国有资产的原 始投入及其增值。 市直属的联营企业、单位以及市直属的境外企业机构等同时纳入清产核资范围。 各类地方性金融企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 证券公司等也纳入清产核资范围。 市属、区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实体,凡是1993年没有进行财产清查登记的, 同时纳入清产核资范围。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范围主要是市属、区属各级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使用、占 有的土地,包括清产核资企业、单位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使 用的国有土地。 企业、单位使用下列土地暂不估价: (一)企业、单位占用的临时用地; (二)已用作商品化或已出售作为商品房占用的土地; (三)已用经过评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或入股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使用的土 地; (四)1993年清产核资已估价的土地或股份制、企业改制已进行评估过的土地; (五)已进行或拟准备进行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占用的土地; (六)国有企业中的农、林、牧、渔业用地; (七)土地使用权尚未明确的土地; (八)铁路、民航、机场、港口、公路、公共交通临时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占用的 土地。 二、清产核资的总体要求 1995年的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摸清全市的经营性、非经营性、资源 性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效益状况。 市属、区属已参加过1993年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要按照 统一规定和要求,调整清产核资有关数据,填报有关统计衔接报表。 凡没有参加1993年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按1995年清产核资要求,全面进行 清产核资。1993年清产核资工作不彻底,或不合格的企业单位,按1995年规定重 新补课。 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在境外举办的企业、机构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境外企业、机构清 产核资工作方案》(财清〔1995〕3号文)和《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规 定》(财清办〔1995〕20号文)两个文件要求,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境外企业、机 构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国内投资企业或开办单位负责清理,驻港澳企业的清产核资基础性 工作由香港深业集团公司负责布置落实,由国内投资单位审核、汇总上报。 土地估价工作是清产核资工作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局和国有资产 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财清〔1994〕14号)的精神, 结合我市土地估价的实际,制订土地估价方案。具体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 各部门尚未进行财产清查登记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市财政局管辖的企业单位的 清产核资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三、清产核资主要工作任务 1995年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彻底清查企业资产,清理债权债务;二是 界定产权,明确各企业法人占有财产的产权界限;三是对主要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和对 所占用土地进行估价;四是核定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核定国家资本金。已参加1993 年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要积极做好衔接工作。 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财产、清理损溢、核实权益、登记 产权、建帐建制。 企业土地进行估价工作的主要任务:凡是列入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单位所占用的土地 都要按规定进行估价,1993年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凡是没有进行土地估价的,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本单位的土地估价工作。 四、清产核资工作时间和步骤 凡是境内列入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资产清查时间点统一定在1995年3月31日。 境外企业、机构的资产清查时间点统一定在1994年12月31日。 具体工作主要分为:户数清理、前期准备、具体实施和总结检查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 全部工作于1995年第三季度未基本完成。 基本工作步骤安排如下: (一)户数清理阶段 1、属于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单位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配备、充 实业务骨干人员。 2、各级清产核资单位必须按市清产办《关于开展清理清产核资企业单位户数工作的 通知》(深清办〔1995〕1号)明确的范围,分清已进行清产核资户数和尚未进行清 产核资的户数,逐级汇总上报。 (二)前期准备阶段 1、各清产核资单位,根据国办发〔1995〕1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 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层层贯彻落实。 2、对参加清产核资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和技术培训。 3、土地清查估价工作进行试点,通过试点完善清产核资土地估价方案。 4、召开驻港澳企业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会议,部署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 (三)组织实施工作阶段 1、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查。 2、已参加1993年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或股份制改造完成的企业,在原有工作 的基础上、对清产核资的数据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1995年3月31日的资产数及财 务状况,填报资产负债简表(财清企衔表01),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核实申报情况表(财 清企衔表01-1),土地估价申报情况表(财清企衔表01-2),于8月31日前上 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3、深圳市驻港企业、各主管公司的海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财政部清产办 关于《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规定》(财清办[1995]20号)的要求执 行,驻港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各自企业进行基础性工作,深业集团和各投资企业负责落 实。各投资企业要督促、检查、审核、汇总。各级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系列汇总报表 必须于8月31日前上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4、清产核资的土地估价工作。要按深圳市土地估价工作方案和报表要求,完成本企 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工作。 5、实施阶段工作有关政策及办法按照财政部《1995年清产核资办法》执行。 (四)制度建设和总结工作阶段 1、各级清产核资单位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逐步建立、完善各项国 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2、市、区清产核资办组织专业人员,对境内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进行检查、重 点抽查和验收,并检查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 3、各级清产核资单位,要根据清产核资的大量数据,从企业规模、效益状况、资产 结构、分布状况及暴露出来的问题和处理措施等,提出全面分析报告,有突出问题的要作 出专题报告,于8月10日前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五、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 全市清产核资工作在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清产核资单位必须成立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各企业、单位要由法人代表 负责领导和指定专人组织本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的办事机构必须由负责财 务报表工作、土地价估工作、境外清产核资工作等三方面的人员组成,分工负责,统一协 调,同步进行。 清产核资的原则:一是谁投资,谁清理,投资到哪里,清理到哪里;二是谁控股,谁 为主;三是谁主管、谁负责。 六、清产核资工作纪律 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各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清产核资的各项规定, 不得自行其是。 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由于失职、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帐物不符,“家底”严重不清、 资产损失严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 任。对于用各种手段侵蚀国有财产、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低价变卖,转移国家资产以及 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企业、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不如实填报报表,弄虚作假, 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据国务院第159号令《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1995年的清产核资工作必须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 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17号)文件精神,希望各区、各部门、各企业 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计划,加强领导,确保按期完成我市清产核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