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深府〔1996〕114号 [标题]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冻肉内脏类产品管理的通知 [标注] [章节] 各有关单位: 为了防止“疯牛病”、口蹄疫、非洲猪瘟等烈性传染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牧业生 产和人体健康,维护特区正常贸易,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从事外国冻肉内脏类产品进口、销售、使用、加工、存储等经营单位,必须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国冻肉内脏类产品进口前须向动植物检疫部门办理检疫审 批,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我市进行存放、加工、使用和销售。 二、各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存放、销售、加工非法入境的外国的冻肉内 脏类产品,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传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动植物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冷库的管理和监督,对存放外国冻肉内脏类产品的大中 型冷库建立产品入出库登记核查制度,严禁冷库存放走私的疫区产品。 四、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销售外国冻肉内脏类产品的检查,加强对市场摊档的管理, 严防“疯牛病”等烈性传染病疫区冻肉内脏类产品进入市场,确保市民吃上健康肉、放心 肉。 五、各执法单位查获的走私外国冻肉内脏类产品,必须先经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消毒、 无害化处理后,方许进入冷库存放或到定点加工厂加工,不得擅自转交其他单位销售、使 用和委托拍卖。 六、凡从我市各口岸、边境一线(含沙头角镇)入境的人员,严禁携带外国生肉及内 脏类产品入境,违者,由动植物检疫部门依法销毁。 七、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树立疫情观念和 法制观念,自觉抵制走私外国冻肉内脏类产品的行为,主动检举揭发不法分子,共同防止 外国动物疫病传入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