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深人发〔1996〕81号 [标题]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 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标注] [章节]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 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第一条中“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 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的规定在我市地域范围内的不予执行,其 他规定请按照执行。 符合探亲规定的工作人工作探亲路费仍按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 1〕财事字第113号文)执行,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 [标题]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标注]粤人薪〔1996〕19号 [章节]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 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 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 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 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 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 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父 母或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 按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据目前国家 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 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 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使用。确因工作需 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原按我 省计划生育条件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 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 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 天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 [章节]附: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 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 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 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 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 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 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 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 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 人标准工资百分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 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 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 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 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 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八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