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深府〔1986〕204号 [标题]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 见》的通知 [标注] [章节]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反映。 [章节]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 市政府: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三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精 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草拟了有关房产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 如无不当,请批转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房产抵押贷款登记费: 房产抵押贷款登记费按抵押贷款合同中房产价值计算。抵押价值在人民币一千万元以 内的(包括一千万元),按千分之零点二计收;超过一千万元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一计收。 登记费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一千元,最低为人民币二十元。 二、变更登记费: 在履行房产抵押贷款期间,若发生房屋产权继承、遗赠等情况,需办理变更登记,其 变更登记费为人民币二十元。 三、查阅、索取资料费: 查阅登记资料,应缴纳费用,其标准为人民币五元/次。若需索取有关资料,加收资 料实际成本费。 四、拍卖证书收费: 拍卖房产时,应向原登记机关领取拍卖证明书,并缴付证书费人民币五元。 五、拍卖手续费: 拍卖房产由深圳市房地产管理局设专门机构代理,并收取拍卖手续费,其标准按房产 卖出价的百分之一点五计收。需代登广告、代印房产拍卖资料的,其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另 行计收。 六、以上收费标准按人民币计算。计收时按贷款币别收缴,汇率按当日外汇管理机关 公布的牌价折算。为便于费用的收缴,登记机关可设立外汇帐户。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