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标题]关于颁布深圳市中水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规定的通告 [标注] [章节]通告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缓解城市供水的需求矛盾,并最终实现在本世纪末将深圳建设成 节水型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宏伟目标,深圳市人民政府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以第三号市长 令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市节约用 水工作走上了法制化、正规化的建设管理轨道。 国内外中水设施建设的实践一再证明,中水设施建设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政府中水 资源化政策的成败,而且直接影响到千家万户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政府规划、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管理、监督。为此,为切实保证我市中水法规的贯彻落实,增加政府规 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事的透明度,现将我市依照国家建设部有关文件、法规制定的中 水设施建设管理的设计审查施工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中水工程的设计管理 为保障中水工程的设计质量,凡在我市承接中水工程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是持有市建 设局颁发的《深圳市勘察设计许可证》,且已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国家甲级建筑工 程设计单位和甲级市政工程设计单位。不符合上述规定者一律不得在我市承接中水工程设 计业务。 甲级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对自己承接的建筑工程所属的中水工程设计质量总负责,其业 务范围包含高层建筑单体的中水处理站和建筑小区集中中水处理站。甲级市政工程设计单 位对市政统一规划的大区集中中水处理站及外线管网的设计质量总负责。 二、中水处理工艺及设备质量的认证管理 根据国家建设部《建设新产品推广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1992〕建科推字第 86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深圳中水建设的具体实际再次重申:为求杜绝假冒、伪劣中水设 备危害我市中水建设,凡在我市采用的中水处理新工艺及成套中水处理设备必须是经国家 建设部和国家环保局联合认证、推荐或已经获得国家《建设新产品推荐证书》的专业合格 产品。不符合此规定的中水处理新工艺及成套中水处理设备一律不准在我市采用。 凡具备上述国家技术质量认证、推荐条件,且依法在深圳工商注册登记的专业中水公 司及其产品,市规划国土局将根据国家建设部《建设新产品推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进 行核实,并随时将核实结果向我市建设、设计单位推荐公布。建设单位对符合上述规定的 中水公司及产品可自主择优选用或招标选用。 三、中水处理机房设备安装、调试及维修服务管理 鉴于中水处理机房工程技术要求高,出水指标控制严,为切实保证我市中水建设质量, 今后我市将实行“中水设备制造、供货、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一条龙”的管理模式。凡 符合本通告第二项规定的专业中水工程设备公司,必须对自己承接的中水处理机房工程进 行总承包,确保从“进水--出水达标”的全部工程质量符合本市及国家验收标准。 对中水处理能力超过6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小区集中水处理站工程,由符合本通告 第二项规定的我市专业中水公司配合在深注册的甲级设计单位进行非标准工艺设计,并准 予中标承接中水处理站的工程总承包业务。中水处理站内调节池、清水池等土建构筑物的 施工,专业中水公司应直接分包给承接该项建筑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土建施工单位,并严格 监督中水处理构筑物的土建施工质量和进度满足工艺技术要求和安装进度要求。 四、中水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管理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时,因建筑尚未投入使用,中水处理系统无法运 转,也难以进行中水系统的全面验收。因此,根据中水系统的特殊性和《深圳经济特区中 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今后我市中水工程的验收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竣工验收时一并对中水系统的给排水管路、土建构筑物、设备 安装质量进行竣工验收;第二阶段,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环保水质检测部门和市城管 办,对建设单位试运行一月以上的中水处理机房进行以运行效果为主要目的规划验收,合 格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证。 本通告的未尽事宜按深圳土〔1993〕328号文的规定办理。对不按本通告规定 造成中水质量事故者,将按《深圳经济特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和国家有 关建设法规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