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标题]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标注](1995年3月3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5日起施行) [章节] 第一条 为了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归侨、侨眷建设深圳经济特区(以 下简称特区)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市侨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 下简称区侨务部门)是侨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规定实施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侨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侨务工作; (四)开展侨务宣传、教育工作和海外侨胞的联谊活动;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归侨及其子女的工作; (六)扶持归侨、侨眷兴办企业,并为企业提供服务;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引进侨资、技术、人才和设备的工作。 第三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市侨务部门或者区侨务部门确认。 归侨、侨眷需要确认身份的,须持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户籍所 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由市或者区侨务部门审核发证。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须经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后, 方予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