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标题]广东省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成本管理试行办法 [标注] [章节]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保障企 业合法的经济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 条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的所有国营工业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供销社、粮食企业和物资供销企业,文教卫 生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 第三条 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 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条 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必须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 政策。 第五条 企业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厂长(包括经理、矿长、场长和其他企业领导人, 下同)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准确 核算成本,并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总工程师协助厂长在生产技术方面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并对其经济效果负责。 大中型企业要在财务会计部门内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成本管理工作;小型企业必须指定 专业人员管理成本。 第六条 深圳、珠海、汕头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本经济特区国营企 业的成本管理,各企业主管部门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