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标题]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等十八件规范性文件具有市 政府规章效力的决定 [标注] [章节] 深圳市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确认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 前发布的《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等十八件规范性文件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并予 重新发布。该十八件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 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的十八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 一、《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91】520号) 二、《深圳市经济特区进一步简化进口审批手续的规定》(原深府【1992】 222号) 三、《深圳市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原深府【1992】215号) 四、《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考核办法》(原深府 【1987】185号) 五、《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原深府【1989】250号) 六、《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暂行办法》(原深府【1991】21号) 七、《深圳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原深府【1991】225号) 八、《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原深府【1990】3 78号) 九、《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由原深府【19 92】112号与深府【1990】113号合并) 十、《深圳经济特区下海作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90】78号)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过境耕作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90】 79号) 十二、《深圳经济特区高层楼宇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85】20 2号) 十三、《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管理规定》(原深府【1986】 41号) 十四、《深圳经济特区文体庆典展销活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9 1】41号) 十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事业单位保安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8 8】254号) 十六、《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辆检测管理办法》(原深府【1985】274号) 十七、《深圳经济特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9 0】318号) 十八、《深圳经济特区除“四害”管理办法》(原深府【1990】258号) 上述十八件规范性文件的全文由深圳市法制局编入《深圳经济特区新规章汇编》 公开出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