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标题]深圳经济特区农副产品拍卖规定 [标注] [章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对农副产品拍卖市场的管理,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农副产品拍 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特区内拍卖农副产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农副产品拍卖,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章节]第二章 拍卖品种、质量、计量和价格 第四条 拍卖农副产品,应当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的规定设立拍卖机 构。 第五条 拍卖机构应当提供农副产品拍卖场所。 拍卖农副产品,除法定节假日外,应当每天举行,具体的拍卖时间和场次由拍卖机构 确定。 第六条 依本规定拍卖的农副产品包括即时交割的现货和交割期在30日以内的农副 产品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农副产品买卖合同为标准合同,由拍卖机构拟订,并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后由拍卖机构印制。 可以拍卖的农副产品品种由市政府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拍卖的农副产品的质量等级,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腐凹变质或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农副产 品,一律不准拍卖。 第八条 拍卖的农副产品实行计量规范化或计量标准化,交易单位以每500克计算 或以件计算。 第九条 竞买人最高应价为成交价格,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十条 农副产品买卖合同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应当在合同上背书并加盖公章。 农副产品买卖合同拍卖成交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违反者,依 法承担违约责任。 [章节]第三章 委托人、竞买人 第十一条 凡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农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称委托人,凡参与拍卖竞价购 买农副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称竞买人。 第十二条 竞买人为单位的,应持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证明文件向拍买机构申领《竞买 证》。竞买人为个人的,应持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向拍卖机构申领《竞买证》。 第十三条 委托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一)竞买人凭《竞买证》参与竞买; (二)拍卖的农副产品必须符合拍卖机构规定的规范品种、规格、包装、计量,按指 定位置顺序存放,并在指定地点交割; (三)拍卖成交当场次结清货款。 第十四条 委托人和竞买人参加拍卖,应当遵守拍卖机构的管理规定和拍卖守则。 第十五条 竞买人参加竞买农副产品,应当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拍卖机构交纳保证 金。 第十六条 每场次拍卖结束后,竞买人不参加以后场次拍卖的,拍卖机构应一次性退 回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并同时收回《竞买证》。竞买人参加以后场次拍卖的,保证金 不予退回。 [章节]第四章 拍卖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拍卖机构应当公布当日拍卖的农副产品的品种、规格、价格、质量、数量。 第十八条 农副产品拍卖由拍卖机构指派拍卖员主持。拍卖员应经过相应的专业培 训,并持有主管部门发给的拍卖员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拍卖员职责如下: (一)主持开市、收市; (二)安排各场次农副产品拍卖顺序,并主持拍卖; (三)确认成交,开具交易清单; (四)维持拍卖场所秩序。 第二十条 拍卖开始,拍卖员可以以委托人报价或前一交易日该种农副产品拍卖的平 均成交价作为开叫价。 第二十一条 拍卖竞价应按拍卖机构规定的价位规则进行。 第二十二条 拍卖的主要程序: (一)委托人向拍卖机构申报委托拍卖的农副产品的品名、数量、规格、质量等级、 价格; (二)竞买人在拍卖员主持下公平竞价; (三)交易成交,竞得人在交易清单上签字; (四)委托人和竞得人通过拍卖机构进行交割、结算; (五)拍卖机构按规定收取佣金及代收税金等。 第二十三条 每笔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向拍卖机构支付佣金。 佣金的收取标准由市政府物价部门核定。 拍卖机构因拍卖活动向委托人提供了装卸、包装、储藏、加工、清洁等必要服务的, 可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 [章节]第五章 交割结算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交割是指每交易场次的实物交收及货款支付。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和竞得人应通过拍卖机构统一结算货款。 即时交割的现货,委托人和竞得人应于拍卖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实物交收。农副产品 买卖合同拍卖成交后的实物交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二十五条 竞得人拒不支付货款的,委托人可要求拍卖机构中止办理交割手续,拍 卖机构应收回竞得人的《竞买证》,取消其竞买资格。 第二十六条 拍卖成交后,交易发票须加盖拍卖机构财务专用章。 [章节]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交付的农副产品与提交的样品规格、标准不一致的, 由拍卖机构责成委托人退回货款,委托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八条 竞得人于拍卖成交后反悔的,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另行拍卖 的差价损失。 第二十九条 拍卖机构违反本规定,造成有关当事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拍卖员在主持农副产品拍卖中违反本规定,造成有关当事人损失的,由拍卖机构和拍 卖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章节]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政府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