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标题]深圳经济特区除“四害”管理办法 [标注] [章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改善投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 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蟑螂(以下简称除“四害”)是全体市民的共同任 务,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包括外驻、内联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均应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是执行本办法的主管 机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具体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 施。 第四条 除“四害”所需经费由各单位和住户自行解决,公共无主用地由各级政府负 责承担。 第五条 卫生、教育、文化、宣传部门及各社会团体,有义务促进除“四害”工作的 实施,并积极宣传和普及除“四害”知识,提高全市人民的卫生素质。 [章节]第二章 措施与要求 第六条 除“四害”工作贯彻“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和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 的原则,对易孳生或易招致四害的行业和场所,要有专管人员、专管制度和完善的防范杀 灭措施。 第七条 各单位和全体市民都有参与除“四害”工作的义务,要服从爱卫办和卫生防 疫部门人员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保护除“四害”的药物器械和监测工具。 第八条 除“四害”药物由市爱卫办、卫生防疫部门及国家允许的单位加工、经营。 市爱卫办有权对加工、经营除“四害”药物的单位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各区、各单位和各住户应严格控制管辖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场所,彻底整治蚊 虫孳生地,并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积水中不得孳生三龄以上的 蚊幼虫和蛹。 第十条 各区、各单位和各住户应有防鼠、灭鼠措施,对食品、饮食、仓库等特殊行 业应有防鼠设施;应采取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办法消灭老鼠,任何单位和场所都要达 到国家灭鼠先进的要求标准(粉迹法5%以下,鼠夹法1%以下)。 第十一条 各区、各单位和各住户应按市有关规定,确保辖区范围内不孳生苍蝇。加 强垃圾、粪便和死禽畜的处理,严禁随地倾倒、堆放,对易招致和孳生苍蝇的行业和地方, 应落实防蝇、灭蝇措施,严格控制苍蝇孳生,应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方法消灭成蝇。 宾馆、旅店、酒楼、餐厅及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行业要达到无蝇的要求。 第十二条 各区、各单位和各住户应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杀灭蟑螂。 [章节]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除“四害”组织工作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单位负责”的原则。各 区、街道办(镇)、居委会要切实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除“四害”的组织、领导、监督、 检查工作。各单位均应服从辖区的领导,确保本单位红线范围内除“四害”工作达到规定 的指标。 第十四条 道路、下水管道、电缆沟、绿化带、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场), 污水处理厂(场)等除“四害”工作由各管理单位负责。建筑工地和临时住宅的除“四害” 工作,由施工队和居住宅使用人员负责,停建工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各区、街道办(镇)要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可建立企业性专业化消杀机 构,实行有偿服务,承担辖区内除四害研究、试验和消杀任务,使除“四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