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交易系统竞价发行海南金盘股票(试点)暂行办法 [标注] [章节]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股票发行市场,促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顺利接轨,根据《股票发 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获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本所”) 电脑交易系统进行的有价证券的公开竞价发行。 第三条 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可向本所申请采用本办法发行证券,并与本所签订协 议; 除非本所同意或协定中另有规定,发行人和承销商对该证券的同一次发行一般不能使 用其他发行方式和渠道。 第四条 发行人应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公布招股说明书,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表示采 用竞价发行方式。 第五条 凡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购买该种证券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均可通过本办法认 购; 认购者应先开设深圳证券帐户,并委托拥有本所直接交易席位的证券营业网点认购, 对于使用一个证券帐户代码通过其它证券营业网点报盘的,不得受理竞价申报委托。 第六条 本所交易系统只接受一标准手(100股)或其整数倍的限价申报,申报价 格上限为每股100元以下(人民币,下同)。 第七条 证券商在接受投资者申购委托时应制作申购委托书,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1.投资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证券帐户编号; 3.申购委托书编号; 4.委托时间(包括:年、月、日、时、分); 5.委托数量(至少为一个标准手或其整数倍); 6.委托价格; 7.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签章; 8.联系电话或地址; 9.代办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10.其它。 第八条 无论本地或异地证券商向本所电脑交易系统输入认购申报时,应同时输入申 购者的证券帐号、申购委托书编号、证券编号、申购数量、价格及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否则申报无效。 第九条 投资者可在申报期结束后当日向所委托证券商查询申报情况。 第十条 竞价期结束并在接到本所通过成交回报系统传回的认购确认后,证券商应为 投资者制作认购确认书,并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投资者姓名; 2.证券帐户编号; 3.认购确认书编号; 4.认购时间; 5.实际认购数量; 6.实际认购价格; 7.其他。 [章节]第二章 竞价发行 第十一条 竞价发行是指投资者通过本所电脑交易系统进行竞价,确定证券实际发行 价并成交的发行方式。 第十二条 竞价发行分为申报期和竞价期两个阶段,由本所公告每次发行各阶段的时 间。 第十三条 发行人和承销商应确定是次竞价发行底价,实际发行价不低于底价;且发 行人在发行前把需竞价发行的证券托管在主承销商指定的证券帐户中,主承销商作为唯一 的“卖方”。 第十四条 投资者在申报期内委托其证券商以不低于底价进行申报,申报价格的格式 为小数点前后各两位。 交易系统对高于限价和低于底价的申报视为无效申报,不能参加竞价。 第十五条 为体现公平及股权适度分散原则,发行人和承销商应确定是次竞价发行累 计级差递减申购比例,并在有关发行办法中予以公告说明。 第十六条 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须通过本所电脑系统按特定的累计级差递减比例进行 调整后参加竞价。个人投资者实际认购数量不得超过发行人总股数的5‰。 第十七条 竞价申报输入方式与本所现行委托买入申报的输入方式相同,但不允许撒 单,申报时间以进入本所交易系统的时间为准; 竞价申报的价格升降单位为人民币0.01元。 第十八条 在申报期内每一证券帐户只能进行一次申购委托,多次申购委托仅将第一 次申购委托视为有效。 第十九条 申报期结束后当天,本所通过成交回报系统向各证券商传送申报确认;投 资者对申报确认如有疑问可通过所委托的证券商向本所查询。 第二十条 申报期完毕,证券商把申购款划入本所指定帐户后,进入竞价期; 交易系统将所有有效申报按认购比例累退的原则调整后再按价格优先、同价位申报时 间优先的原则排列并累计,当累计有效申购总数达到该证券是次发行总额时,该笔申报的 价格为实际发行价,发行总额范围内所有申报均按此价格认购; 发行总额范围内最后一笔有效申报如不能完全认购,可以部分认购; 如所有有效申报按认购比例累退原则调整后累计少于或等于发行总额,实际发行价为 底价,所有有效申报均按底价认购,剩余部分根据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的承销协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竞价完毕后,本所即通过成交回报系统向各证券商回传认购确认,并把 有关资料送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第二十二条 申报期本所只公布发行总额、底价,在竞价完毕后公布实际发行价。 [章节]第三章 缴款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应在申购委托前把申购款存入受托证券商指定的帐号,证券商在 接受投资者申购委托的同时,应按申购数量和价格连同相应手续费冻结申购款。 第二十四条 证券商与本所之间有关申购款划拨通过本所清算系统进行; 在申报期结束的次一营业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前,证券商应把申购款(含手续费)划入 本所指定帐户,并注明“申购款”,发行结束、扣除有关费用后,由本所把认购款项划拨 给主承销商,未认购部分款项划回证券商处;未认购部分无须缴交手续费。 申购款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期结束的第三个营业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前)全部到达本所 帐户的证券商,本所则按该证券商已到帐金额进行计算,仅允许以时间优先顺序把相应的 认购申报参加竞价,其他未认购部分损失由证券商承担; 认购款划拨过程中证券商应遵守本所有关交易清算头寸帐户的管理制度,不得因缴款 影响本所集中交易的头寸划拨。 第二十五条 对未能认购的委托,证券商应在本所退款后第二个营业日开始拨还投资 者。 [章节]第四章 证券登记 第二十六条 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于证券发行前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签订证券发行登记协 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于发行开始十天前将证券名称及编码通知本所和各证 券登记机构及证券商。 第二十八条 竞价期结束后,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以本所传送的认购资料打印证券记帐 通知书、每日清算结余单,记加各证券商证券帐户。 第二十九条 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通过MODEM和传真将新股竞价认购明细资料和竞 价发行统计清单传至各地证券登记机构,各地证券登记机构按券商生成认购股份明细磁盘 交各证券商,各证券商将该磁盘与记帐通知书、竞价回报明细资料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证券商对确认如有问题,应在当日通知当地证券登记机构修改,并由当地 证券登记机构出具股份修改通知书给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如在三日内无异议,即视同已获 确认。 第三十一条 登记工作结束后,认购者凭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认购委托书到委托证 券商处查询确认情况,打印或领取证券存折。 [章节]第五章 费用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认购手续费以实际发行价,按本所A股交易的标准收取,不收印 花税;本所、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及证券商之间手续费分配方法与A股交易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所向承销商收取的相关费用另议,不包括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费用 内。 第三十四条 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按发行底价计算总金额的3‰收取发行登记费,其中 1‰按认购托管在各地的股份数量划拨给各地登记机构,企业股票上市时,不再收取登记 费用。 [章节]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以包销方式发行的,剩余部分由包销商根据包销协议在竞价完毕后,直 接登记认购; 竞价完毕前,包销商不能直接或间接参与认购。 第三十六条 证券商对投资者的申购委托必须收取足额的申购款,不允许透支申购; 如有透支或未收取足额申购款而允许申购的,本所将按有关证券交易透支的处罚办法 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所及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当中如 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