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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二日)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现行农村政社合一的体制显得很不适应。宪法已明确规定在农村建立乡政府,政社必须相应分开。为了有领导、有步骤在搞好这一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把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同时按乡建立乡党委,并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群众的意愿逐步建立经济组织。要尽快改变党不管党、政不管政和政企不分的状况。

  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要下选举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结合进行,大体上在一九八四年底以前完成。

  二、乡的规模一般以原有公社的管辖范围为基础,如原有公社范围过大的也可以适当划小。

  在建乡中,要重视集镇的建设,对具有一定条件的集镇,可以成立镇政府,以促进农村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三、乡的编制要力求精干,不得超过现在公社的人员编制,具体由各省、市、自治区统筹安排。

  乡干部要逐步从农村优秀人才中选拔,要能上能下,当选就任职,落选就回到生产中去。现有的脱产干部,包括在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一切待遇不变,新选拔上来的经济上给以适当补贴。

  过去各地选调了一些社员到公社工作,对于这部分人,适合继续工作的可以留用,不适合的应动员回到生产中去。

  四、乡人民政府建立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职权,领导本乡的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建设,做好公安,民政, 司法、 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当前,应着重抓好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发动群众制订乡规民约,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促进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五、政社分开以后,经济体制的改革应继续按照中共中央一九八三年一号文件的精神进行。 现有社队企业要继续完善生产责任制,加强群众的民主管理,办成名副其实的合作经济企业。在改革中,要严防财产损失和个人损公肥私。

  农业技术推广、林业、畜牧兽医、农业机械、经营管理等基层事业单位,供销社和信用社,都应进一步做好改革工作,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形成一套技术、管理、流通、金融的服务体系,以利于农村多种经济形式和商品生产的发展。

  六、随着乡政府的建立,应当建立乡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明确收入来源和开支范围,有关具体事项由财政部规定。

  七、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按村民居住状况设立。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乡人民政府搞好本村的行政工作和生产建设工作。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要由村民选举产生。各地在建乡中可根据当地情况制订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制订全国统一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有些以自然村为单位建立了农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的地方,当地群众愿意实行两个机构一套班子,兼行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也可同意试行。

  八、政社分开、建立乡人民政府是一件大事,各级党委必须加强领导,坚持群众路线,做好宣传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行试点,逐步展开,保证工作质量,凡是已经进行改革的地方,已定的规模和已设的机构应在实践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要建立政社分开、建乡的领导机构,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办理。有关经济体制和政权建设方面的具体事项,可分别与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和民政部联系。发现重大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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