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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事室工作的通知


(1988年8月18日)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参事室逐步恢复和开展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各地参事室的现状与当前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进行改革,以充分发挥参事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的作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参事室的性质和任务
  参事室是人民政府所属的一个工作部门,是一个具有统战性、咨询性的机构。其基本任务是组织参事从事下列活动: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密切同各界人士的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审查某些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由政府批准或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编写有关史料;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鉴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各地参事室的任务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参事是人民政府的参事,在参事室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政府参事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为主体。他们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参事有权直接向政府的领导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参事工作总的要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人而异,各展所长。
  二、改革参事任职办法,增强参事工作的活力
  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原定的遴选参事的对象和条件,需要加以修改。今后遴选参事,既要考虑统战工作需要,又要考虑政府工作需要。遴选的主要对象是,有代表性、有影响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同时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各方面专家,特别是经济、法律行政管理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事必须是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职级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原国民党起义的师长、专员以上军政人员和为祖国做过贡献的其他人士,能够在海外统战工作,特别是在统一祖国的事业中发挥作用的爱国人士,从台、港、澳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知名人士,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爱国人士,仍然属于遴选参事的范围。在遴选参事时,对健康状况难以坚持参事工作的人员和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予考虑。
  鉴于参事的特殊情况,今后对参事实行聘任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事由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聘任,并发给聘任书。新聘参事一般为六、七十岁(指即将退出工作岗位,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个别因工作需要,可以高于七十岁,也可以低于六十岁。聘任参事以五年为期,可以连续聘任。聘期届满时超过七十五岁的,一般不再续聘。
  对现有参事的任职仍执行原有的规定不变。本人要求离休、退休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参事的职务等级和待遇
  参事是政府机关干部。现有参事的职务等级,原则上应当加以明确,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在确定职务等级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事一般定为正处级,有的可以高于正处级。在确定职务等级后,可以执行相应职务工资标准,如果原工资高于确定职务的最高工资标准,可以予以保留。
  今后聘任的参事,原来有工作单位的,工资关系可以不转到参事室。他们的生活,仍由原单位负责照管。这些参事的编制如何解决,由各地自行决定。参事室组织的活动,其经费由参事室负责。这些参事聘期届满后,仍归原单位管理,并办理离休、退休手续。新聘任的参事,原来没有工作单位的,他们的生活由参事室负责照管。
  今后各地人民政府只设参事一职,不再增设助理参事、研究员等职务。已经担任这类职务的,可以维持不变。符合参事条件的,可以聘为参事。
  四、健全参事室的领导班子
  参事室的领导班子,原则上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既要有中共党员,又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副职一般设二至四人。
  参事室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应执行国家的离休、退休规定。是中共党员的,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的,任职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五周岁;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还可以适当延长。
  五、加强对参事室的领导
  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各地参事室由人民政府领导;在统战政策的贯彻和参事安排上,接受党委统战部的归口指导。
  各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参事室的领导,由一位负责人分管参事室的工作;要根据参事的情况,给参事室出题目,交任务;要定期召开座谈会,向参事介绍形势和政策,听取参事们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为协商对话的一种形式,逐步形成制度;要让参事参加有关的会议,阅读有关的文件,以便于他们知情出力;对参事的生活问题,要本着从优的原则给予照顾;对参事室所需的经费,特别是统战活动经费,应给予解决。
  六、参事室的办事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加强,并明确职责,确定机构和编制。具体方案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七、设有参事室的国务院部门和设有参事室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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