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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禁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



(1994年9月12日 政法[199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各部门党组(党委):

  最近一个时期,在各类经济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以扣押人质的方式讨还债务的案件屡有发生,有的地方政法机关也受经济利益驱动,越权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手段,非法扣押人质,替当事人追要钱款。此类事件,虽属个别现象,但影响极坏。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应当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坚决纠正和制止非法扣押人质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意见,现作如下通知:

  一、严禁以非法扣押人质办法解决经济纠纷。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经济交往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一些经济纠纷是难免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依法加以解决。采取扣押人质的作法解决经济纠纷,不仅干扰依法公正处理,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而且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所不容。各地政法委要组织政法各部门对当地有无这类问题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非法扣押人质案件,要迅速查明情况,立即放人。有关部门要坚决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积极配合查处扣押人质案件。扣押人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坚决制止公安政法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 政法机关是国家的执法部门,担负着“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服务四化”的职能,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越权插手经济纠纷,更不允许滥用职权,以非法扣押人质的方式为经济纠纷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各级党政领导和政法部门的负责同志对此要高度重视,要把制止公安、检察、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部门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提高到反对腐败,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密切党和群众联系的高度来认识。对不听招呼,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干警,要依照党纪国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怂恿、纵容公安政法干警越权插手经济纠纷的有关领导,也要做出严肃处理。

  对这类问题的检查处理情况请于今年年度前报告中央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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