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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1年3月25日国发〔1991〕16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民委、商业部、轻工部、纺织部《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是党和国家一贯政策,对加强民族团结,巩固边防,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民族地区的稳定。改革开放以来,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有了较快发展。但是,近几年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重视不够,一些优惠政策落实较差。有关地区政府和部门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把这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要按照国家民委等部门提出的意见,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并狠抓落实,真正抓出成效。

  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近我们对十三个省(区、市)五十多个县进行了调查研究,提出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了较快发展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对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国防,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建国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一九八一年,国务院批转了《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纪要》,明确和重申了改革开放时期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发展方针和优惠政策,得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的拥护。各级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为保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政策的贯彻执行,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也有了较快发展。一九八九年底,全国民族地区的民族贸易县(旗)有四百一十二个,其中少数民族自治县(旗)九十六个,过境县(旗)八十四个,贫困县(旗)二百二十三个。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二千一百家,产品包括民族丝绸、民族服装、民族靴鞋、民族家具及生活用品、民族手工艺品、特需小商品、民族金银饰品、边销茶等十几个大类。民族贸易县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分布在全国二十六个省(区、市)。一九八九年全国民族贸易县商品销售总额三百二十一亿元,比一九八○年增长一点六七倍;商品纯购进总额二百九十六亿元,比一九八○年增长两倍。一九八九年全国民族用品产值二十五亿元,比一九八○年增长二点三倍。

  二、当前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近几年,由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由有关部门分别管理,各自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年度产供销计划等缺乏总体上的协调配套,加上缺少必要的调控手段,有关扶持政策难以落实。有关方面在价格、物资、投资、财政、金融、税收等改革措施出台时,未充分考虑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特殊性,一些优惠政策被变相取消或难以执行。

  (一)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不够落实。原规定民族贸易企业的利润留成为50%,比一般地区商业企业高三十个百分点。第二步利改税后,留利照顾改为减征所得税照顾,对小型民贸企业照顾不够。税收负担较重,摊派太多,企业难以承受。

  原规定民族贸易企业自有资金零售企业为80%,批发企业为50%,其不足部分由财政拨补。由于地方财政困难,这项优惠政策难以兑现。加上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核定指标较低,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和正常购销业务。

  (二)专项商品供应不足,专项原材料不落实,投资大幅度减少。随着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人口增加,原专项供应边远民族地区的生活必需品、特需商品和紧缺商品没有相应增加,出现较大缺口。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所需原材料,除了国家每年补助的部分外,各地方基本没有按国务院要求纳入各级物资部门的分配计划,优先安排,保证供应。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升,造成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倒挂,生产无利润,企业转产,一些民族特需品脱销。

  对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专项投资本来就少,近几年又减少很多。民族地区商业网点建设投资占当地基本建设投资的比重,五、六十年代为4%,七十年代为2%,现已降至0.3%。

  (三)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近几年出现萎缩。一九八五年以来,许多地方撤并商业网点,越是边远山区、牧区、贫困地区,基层网点减少得越多。贵州、四川两省民族贸易网点,一九八八年比一九八七年减少二千零四十四个,造成一些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如食盐、煤油等供应困难,有些农副土特产品无人组织收购,买难卖难的矛盾十分突出。

  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设施简陋,有相当部分是解放初期建造的简易房屋,设备陈旧,技术落后,车间、营业室、仓库、运输工具等,亟待改善。据对十二个省(区)调查,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用房,有许多是应停止使用或限期维修的危房。企业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艰苦,待遇低,长期不得到改善,人才大量外流。

  三、从实际出发确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措施

  为了适应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解决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应继续贯彻执行扶持政策,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殊需要,保障商品供应,改善人民生活,增强民族团结。据此,我们建议: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04%,而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则占国土总面积的64.5%。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各民族在生产生活、文化风俗、宗教信仰、地理环境等方面的特点和差异仍将存在。这些基本国情和少数民族自身的特点和差异,决定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长期性、重要性和特殊性。这一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和民族地区的稳定。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扶持政策措施要保持稳定,如要改变,应报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建议由国家民委牵头,商业部、轻工部、纺织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物资部、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税务局、物价局、医药局、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建立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制定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少数民族聚居的主要省(区)也可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主管部门应完善专管机构,搞好生产、调拨计划衔接,加强市场调查和统计信息等工作。

  (二)对少数民族边远山区、牧区、贫困地区的民族贸易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继续给予照顾。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拟在现有基础上,对民族贸易县作适当调整。调整民族贸易县要严格控制,要经国家民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商业部批准。“八五”计划期间,对民族贸易县的县和县以下独立核算的民族贸易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继续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月利率优惠二厘四执行;利息优惠部门70%以上应用于补充企业自有资金。对县及县以下民族贸易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具体办法由省(区)税务局提出,报省(区)人民政府批准。对省(区)、地(州、盟)民贸公司、现有的民族用品商店,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照顾。

  民族贸易企业要把适合少数民族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及时地供应给群众,积极做好民族地区农牧土特产品的收购、加工、推销工作,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对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生活必需品 ,一定要有必备商品目录,定品种、定规格、定数量,保证供应。省、自治区财政要继续给予必要的运费补贴。

  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供应偏紧的部分商品,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供应品种和数量,继续由国家民委、商业部和有关部门单列计划,专项供应。具体品种包括:棉花、棉布、棉纱、民族丝绸、铜铝制品、搪瓷制品、民族瓷器、医药、化肥、农药、农膜、铅丝、元钉、食糖、食盐、煤油等。

  边销茶是少数民族的生活必需品,为避免生产和供应的大起大落,应本着以丰补欠、调剂余缺、保障供应的原则,由中央和有关省(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商品储备,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财政给予贴息。国家储备十五万担边销茶,由商业部掌握,以应急需。

  (三)对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继续给予扶持。在积极发展民族地区生产的同时,要继续发挥沿海产区的作用。民族地区暂时不具备条件生产的民族用品,沿海传统产区要继续组织生产,保证供应。国家民委、轻工部、纺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本着合理布局、保证重点、择优发展的原则,审批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下称定点企业)。定点企业转产非民族用品,应取消其定点企业资格。

  “八五”计划期间,对定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月息优惠二厘四执行;对定点生产企业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商国家民委等部门制定。沿海省市承担民族特需丝绸指令性生产计划任务的企业(公司),其民族用品部分单独核算,如有困难,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征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照顾。

  部分民族用品生产所需的钢材、铜、锌、铅、锡、塑料、玻璃、厂丝、人造丝、棉纱、金、银等原材料,已纳入中央有关部门计划安排的,继续由有关主管部门专项安排供应,并适当增加;没有纳入计划的,有关部门要给予专项安排。各级地方有关部门应将民族用品生产所需原材料纳入计划,地产地销的原材料应给予保证。计划供应不足的,物资等部门要积极协助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从市场采购解决,并建立稳定的供需关系。各级有关部门在供应民族用品生产用原材料时,在价格上要尽可能给予照顾。由国家计委安排一千万美元,“以出顶进”二百吨厂丝,由纺织部用于一类民族丝绸生产。

  (四)继续加强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其投资以地方为主,国家适当支持。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基层民贸网点和生产企业设施简陋以及生产经营条件落后的状况有较大改善。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每年由农业银行总行安排四千万元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贴一半利息,其中二千万元用于扶持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建设,二千万元用于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所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信贷指标,由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安排。这笔资金由国家民委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划,按项目和信贷原则重点安排使用,由农业银行审批发放。鼓励企业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设备,加强企业间、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合作。

  各地要把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生产企业技术改造纳入地方年度计划。各地在城镇建设投资中提取7%的商业网点建设资金,要安排一部分用于民贸基层网点建设。国家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要兼顾扶持比较困难的基层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

  (五)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加强人员培训。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要充分发挥和利用现有的资源、技术和资金,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技术水平,改变目前经营管理水平低、经济效益差、缺乏竞争能力的状况。要眼睛向内,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企业的精神,努力挖掘内部潜力。积极补充自有资金,壮大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要发展与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技术联合,通过多种方式引进人才、技术和资金,把企业搞活办好。在稳定传统民族产品生产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新产品、新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对民族用品中的小商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放开价格。一些重要民族用品的价格,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后,适当进行调整。要采取多种办法,加强对少数民族贸易、技术、管理人才的培养,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教育资金,必须保证用于职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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