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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停止审批民族镇的通知




  (1992年7月17日发布,国函〔1992〕85号)

  行政区划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手段,是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经济活动和人民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行政区划是否合理、合法,对于社会和政治的稳定,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行政区划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当前,有的地方设置行政区域不遵照宪法规定办事,自行设立“民族镇”,而且还有进一步增多的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因此,设置“民族镇”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必须予以制止,否则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尊严,并将造成行政区划体系的混乱,影响国家的行政管理。

  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审批“民族镇”。已经设立的将另行研究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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