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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竟争的暂行规定


(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贯切,特别是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竟争逐步开展起来,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显示出它的活力,推动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社会主义的竟争和资本主义的竞争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开展的,是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它对于调动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的主动性、积极性、扬长避短,发挥优势,推动联合,进一步把经济搞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加快四化建设的步伐有重大的作用。我们应当逐步改革现行的经济管理体制,积极地开展竟争,保护竟争的顺利进行。为此,特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在开展竟争中,所有的生产和经营单位,都应当保证完成国家的产销计划,在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减少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降低成本和费用,提高劳动效率,改进服务工作等方面下工夫,比优劣,不断提高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果。

  二、开展竟争必须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尊重企业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地位。 企业根据国家政策法令所拥有的产、供、销、 人、财、物等方面的权力,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任意干预。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和协议,应当互相信守,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毁约一方要负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供货任务的条件下,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安排生产计划,或承担协作任务。除国家计划分配的物资以外,企业可以根据择优的原则,在国家政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到外地外单位购买所需要的物资,有关地区和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阻挠。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的物资,也要逐步做到使企业有选择供货单位的余地。对一切侵犯企业自主权的作法,企业有权抵制和上诉。

  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情况下,允许和提倡各种经济成分之间、各个企业之间,发挥所长,开展竟争。在经济活动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以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对一些适宜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对于有利于国计民生的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注册开业后,应当予以支持,在货源、货款、税收、劳动力、产品销售等方面,统筹安排,给以方便。他们的正当权益,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平调他们的资财,强加给不合理的负担,侵犯他们的利益。

  四、广开商品流通渠道, 为竟争开辟场所。 企业超计划的和自己组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以及试制的新广品,原则上可以自销。其中属于国家短缺的统购统销或统配产品,首先由国家收购;有些也允许企业自销一部分。自销价格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要增加流通渠道,减少中间环节,允许企业采取多种经营形式,产需结合,加速商品流转。 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可以互设销售机构,举办展销会,委托代销,推销产品。

  五、开展竟争必须对不和理的价格逐步进行必要的调整。 国家指定的一部分商品, 其价格允许在规定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生产资料的价格,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的供求变化,有权在不影响财政上缴任务的条件下,自行调低;调高价格必须按照物价管理分工权限的规定,报经批准。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必须保持基本稳定。

  六、开展竟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 任何地区和部门部不准封锁市场, 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 对本地区出产的原材料必须保证按国家计划调出,不准进行封锁。工业、交通、财贸等有关部门对现行规章制度中妨碍竟争的部分,必须进行修改,以利于开展竟争。采取行政手段保护落后,抑制先进,妨碍商品正常流通的作法,是不合法的,应当予以废止。

  七、为了鼓励革新技术和创造发明, 保障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有的经济利益, 对创造发明的重要技术成果要实行有偿转让。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订有关政策和规定。在文件没有正式制订以前,企业之间可以互相协商解决。在竞争中,要提倡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开展技术交流。

  八、竟争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 采取合法的手段进行。 要树立企业的信誉、企业的道德。不准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投机倒把,牟取暴利,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违法乱纪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九、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 跟上形势, 因势利导,加强对竟争的领导,扎扎实实做好服务、 协调、 统筹、监督工作,及时了解新情况,解决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要学会掌握经济规律,利用价格、税收、信贷、利率等经济杠杆,制订必要的经济法规,指导竟争的健康发展。能源、原材料,要优先供应那些质量好、成本低、消耗少、竟争力强的企业。对后进企业,有些要进行整顿,帮助他们改善经营管理,努力赶上;有些要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进行改组、转产或并厂,鼓励走联合的道路。经济上发达的地区要注意帮助经济上不发达的地区。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必须加强计划指导和市场管理,做好调查研究、预测预报工作,对产品的发展趋势、市场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指导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避免由于竟争可能引起的生产建设的盲目性。

  十、以上暂行规定, 希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试行。 各地区、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订实施办法,保护竟争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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