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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吸收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通知


(1988年7月3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对外开放的方针,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发展,国务院决定适当扩大内地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国家建材局、国家医药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环保局、中国民航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气象局、国家地震局和中国科学院吸收外商投资的审批权限。吸收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凡符合国家规定投资方向,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与许可证管理的,上述有关地方和部门的审批权限,由现行项目总投资额五百万美元以下提高到一千万美元以下。项目批准后报国家计委备案。

  人民团体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审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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