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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一九八三年二月十一日国务院批转发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随着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各种生产责任制的推行,随着多种经营的广泛开展,农村商品生产迅速发展,农民购买力大幅度提高,工农业商品交换规模日益扩大。现行的农村商品流通体制已经越来越来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农民“卖难”、“买难”已成为当前农村经济生活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必须加快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的步伐。

  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国家统一计划任务的前提下搞活市场;坚持国营商业的主导地位,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减少流转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调动国营、集体和个体商业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城乡人民生活服务。

  一、 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改变统得过多、独家经营、

  渠道单一的做法

  凡属国家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和国家统购统销(包括统配)、 计划收购的工业品, 一切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都必须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国家计划任务。通过签订经济合同,落实国家任务,无论哪一方面违反合同,都要承担经济责任。纳入国家计划的品种,应当随着经济形式的发展和商品供求关系的变化而逐步减少,扩大议购议销商品的范围。各种国家计划产品,有的规定收购基数,有的规定购留比例,都应给予生产单位和生产地区一定的处理权。 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后的农副产品(不包括棉花)和工业消费品(不包括烟酒专卖),以及国家计划没有规定任务的一切商品,允许国营、集体、个体商业通过各种流通渠道,采取各种方式经营。

  商业行政管理机关应一方面保证国营商业的主导地位, 一方面积极支持供销合作商业和其他形式的集体商业, 适当发展个体商业,合理调整、 统筹安排各种经济形式的商业在社会商业中的经营比重。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在农村经营的范围, 既应合理分工, 又应密切合作。一般工业品的批发,以国营商业为主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以供销合作社为主经营。农副产品的批发, 由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暂按现行分工分别经营。 农村中的饮食业和服务业, 除由供销社经营外,应当放手让其他形式的集体和个体经营。商品经营虽有分工,但都不能垄断。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零售商品可以交叉经营,也允许其他形式的集体商业或个体商业经营。

  必须打破城乡封锁、 条块分割的局面, 疏通各条流通渠道。各条渠道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国营商业可以下乡设点经营批发,兼营必要的零售业务;供销合作社可以进城设点经营批发,兼营必要的零售业务。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场地、经营条件等方面提供方便。集体和个体等其他商业,也可以出县、出省长途贩运,但限于经营完成国家交售任务后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 撤销原来实行的关于粮食议购议销只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省际调剂议价粮需由省粮食厅(局)批准等不利于农村商品流通的各项有关规定。

  个体商户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依法纳税。 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其他任何机关、街道单位,都无权发放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向个体商户收取的费用,必须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口管理,统筹安批,合理负担,不得各自为政,以任何名义自行征收费用。

  鼓励各种经济形式的商业企业,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开展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如农商联营、工商联营、 商商联营、 商贸联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代购代销、代运代销, 等等。 要大力发展农村商业网点,特别是在边远山区增设固定或流动摊点。“双代店”可以改为队办商业,也可以改为供销社的分销店,或供销社和大队联营的商店,小村庄还可以改由个体经营。

  二、 合理设置批发机构,搞好农副产品收购和工业品下乡,解决农民“卖难”、“买难”的问题

  农副产品和工业品的批发, 要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 根据商品的合理流向设置机构,尽量减少流转环节,发挥县城或集镇在农村商品流通中的集散作用。

  农副产品的批发机构, 应当设在农副产品集散中心的县或镇。 凡是城乡都需要的农副产品,要优先供应城市。根据农副产品收购的季节性和收购对象分散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条渠道,把千家万户的农副产品,尽快收购集中起来,及时调运出去。要尽量实行产销见面,减少流转环节,直接运往销地。特别是肉禽蛋、水产、水果等鲜活商品,要大力组织直达供应,快收购,快调运,快销售。大中城市要逐步建立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

  工业品批发机构,要大力组织供应农村适销对路的商品。农业生产资料的品种和包装,要适合农业技术水平、耕作方法和多种经营的需要。工业消费品的种类和花色品种,要适应农村市场变化的需要。凡是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要优先供应农村。国营商业要降低批发起点,积极开展同供销合作社的联营,或者委托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形式的集体商业代批、代销,充分发挥农村各种商业网点和设施的作用。工业品的批发机构,除了国家计划分配的商品必须从指定的单位进货以外, 可以不受批发层次和地区的限制, 自行选择进货单位。

  无论是农副产品的批发机构或工业品的批发机构,都要对各种经济形式的零售、饮食、服务单位一视同仁,按照国家政策办事,不得歧视,在货源供应和业务经营上要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 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步伐

  供销合作社是联结城乡经济的一条重要纽带。 要继续发挥它在促进农村商品生产、 繁荣城乡市场、方便群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供销合作社一身二任,一方面承担国家计划产品的购销任务,一方面为农民推销产品,供应生产和生活资料,提供生产前和生产后的服务。

  恢复基层供销社的合作商业性质。制订供销合作社章程, 恢复理事会和监事会, 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 恢复和发扬供销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的优良传统。

  县供销社改成县联社, 作为基层社的经济联合实体, 是合作商业。原属县供销社领导的专业公司,按现行建制不变,作为县联社内部的专业经营单位。县联社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商品收购和调拨计划,并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信息,指导基层社开展业务经营,办理基层社力所不及的购销、加工、仓储、运输等业务。县联社也要制订章程,恢复理事会和监事会,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

  县联社和基层社要通过多种形式、 多层次的联营, 把各种集体企业、专业户、重点户和个体户,团结在自己周围,逐步办成供销、加工、仓储、运输、技术等综合服务中心,指导和促进农民发展多种经营,把农村的经济活动,逐步引导到有计划发展的轨道上来。

  县联社和基层社现有的自有资金, 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 仍分别归县联社和基层社管理和使用(其中属于国家所有资金,交由供销社无偿长期使用)。任何其他部门或单位都不得挪用和抽调。基层社要认真清理社员的现有股金,积极扩大农民入股。基层社和县联社应按股金和交售农副产品的数额,实行分红制度,把供销社的经营成果同农民的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县联社和基层社分别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 由于执行国家指定的计划任务而发生的政策亏损,由国家补贴,经营性亏损,自行负担。县联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基层社税后盈余中集中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兴办公共经营设施,增辟新的商业网点。

  供销合作社原有的国家职工, 政治、 经济待遇不变。新增职工,应主要从农村招收,并由县联社统一考试, 择优录用, 不把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表现好的,可以长期留用,表现差的,可以辞退,逐步做到职中能进能出。民主选举的领导人员,享受国家同级干部政治待遇,逐步做到干部能上能下。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可以实行招聘制,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职工工资制度和奖励办法,要逐步改革。

  四 、 建立商业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都要大力推行以承包为中心的经营责任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打破“大锅饭”,克服平均主义,把企业的经营成果同职工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责任制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小型零售店、饮食服务业、修理业可以集体承包,也可以个人承包,有的还可以租给集体和个人经营。要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消费者的利益,提倡上级为下级服务,批发为零售服务,零售为消费者服务,全心全意为八亿农民服务。要恢复和发扬好的经营方式和传统,克服“官商”作风,从经营思想和作风上来一个大的转变。要教育商业职工遵纪守法,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要整顿企业,调整和加强领导班子,改善经营管理,合理安排购销、调、存,降低流通费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

  五、 相应地调整与农村商业体制改革有关的政策

  逐步调整部分商品的价格政策。 对国家统购、 派购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必须坚持国家牌价;国家超购部分,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实行牌价和浮动价格;完成国家统购、派购和超购任务以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由购销双方协商定价;其余农副产品的价格,随行就市,实行市场调节。鲜活商品的价格要适当放活。

  凡是国家有牌价的工业品, 一律按照国家牌价执行; 国家规定放开的小商品的价格,由产销双方协商定价。工业品要按质论价,实行优质优价,低质低价。有关商品的价格,按照国家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分别确定。

  有些时令性商品,应有季节差价。 产地和销地的同种商品, 应有地区差价。批零差价要有利于零售单位经营,特别是小商品和滞销商品,要扩大批零差价。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 既要放开手脚, 积极参予市场调节,又要承担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责任,运用掌握中的货源和资金,协调市场供求关系,平抑物价,打击投机诈骗活动。

  调整税收、 财政、 信贷政策。 国营商业企业和县联社要实行“利改税”。在不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原则下,具体征税办法和国营商业企业税后利润上交、分配办法,由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基层社仍按现行税收稽征办法不变。银行对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的季节性贷款,应当给予优惠利率。饮食、服务业和各集体商业、个体商贩的税收稽征办法,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适当增加商业系统的基建投资,兴办仓库、冷库、商店等各种经营基础设施。

  要鼓励增加运输工具。 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商品多渠道流通的要求,

  制定相应的运输管理办法,特别是铁路运输部门,要在首先保证国家计划商品运输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合理组织商品运输;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制止偷税、漏税、投机活动;要教育运输系统的职工杜绝营私舞弊、行贿受贿等不正之风。

  六、 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农村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 要结合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 进行试点,总结经验,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形式可以灵活多样,不搞一刀切。今年内,首先把商业企业的经营承包责任制逐步推广开来。基层社和县联社的改革,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分步骤完成。商业部拟于近期召开会议,制定供销社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国营商业和县联社的“利改税”,要在今年上半年拿出具体办法。其它各项改革,也都要积极进行,并为今后的进一步改革做好准备。

  搞好农村商品流通体制的改革, 必须加强领导。 一方面要放开手脚,放宽政策,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工商行政、税务、银行、物价、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项法规和具体管理办法。

  改革城乡商品流通体制, 是振兴农村经济、 繁荣城乡市场、巩固工农联盟的一项重大措施。 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进一步清除“左”的思想影响,破旧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改革,开创农村商业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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