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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改革棉花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


(1992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同意国家体改委《关于改革棉花流通体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棉花流通体制的意见


  根据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对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现行高度集中的棉花流通体制,对发展棉花生产、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各方面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这种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建立新的经济体制的要求。近两年我国棉花产量有较大幅度增长,出现了产需大体平衡,供略大于求的好形势,为推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是产棉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和纺织工业的主要原料。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要有利于稳定棉花生产和提高质量,有利于调整纺织工业结构,有利于促进纺织工业企业和棉花经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有利于改善国家财政状况。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放开经营,放开市场,放开价格,逐步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调节为主要手段、内外贸相互联结、高效畅通的棉花流通新体制。在实施步骤上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方法,争取在二三年内基本完成。一九九三年拟增加放开试点省,一九九四年根据试点情况和产需形势,能一次放开就一次放开,不能一次放开就再选择若干省扩大试点。一九九五年基本建立起棉花流通新体制。

  二、一九九三年度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在现行棉花购销政策不做大变动的情况下,积极完善和扩大棉花放开的试点;同时,在非试点省(区、市)也要划出一块搞市场调节,也可选择少数县(市)进行棉花放开试点;改革、完善对棉农的奖售办法;有计划地建立棉花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棉花储备制度;为全面推进改革摸索经验,奠定基础。

  三、建议在山东、河南两省初步试点的基础上,一九九三年度增加江苏省作为棉花放开试点省。试点省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有较大突破:

  (一)改革现行合同定购办法,实行市场调节,由政府指定的经营企业根据国家指导计划,用经济办法同棉农签订合同。

  (二)在试点省实行棉花供需直接见面。纺织工业企业和棉花经营企业,通过批发市场或其他形式签订经济合同进行棉花交易,逐步建立新的供需关系。

  (三)棉花收购和供应价格,由国家定价改为由买卖双方协商议价。

  (四)改革棉花由供销社统一经营的办法,开放棉花市场,允许棉花上市交易。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要转换经营机制,充分发挥优势,搞活经营;同时,允许省内具备条件并经过批准的其他企业经营棉花。

  (五)将原有的棉花财政补贴改为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政府掌握用以调控价格,扶植生产,稳定市场。国家对试点省的财政补贴仍按国家合同订购任务完成情况核拨,其中国家调出棉花的补贴,一九九三年度仍按调出任务完成进度分期核拨。具体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商业部与试点省人民政府商定。

  四、为了减少试点中体制运行的矛盾和摩擦,必须处理好试点省与其他省(区、市)之间的关系。试点省和非试点省(区、市)都不得直接到对方农村设点收购棉花,防止“棉花大战”发生。试点省承担的国家调出任务,省政府必须保证完成;调入省(区、市)政府,也要确保按计划完成调入任务。价格以当时国家确定的供应价为指导,由调出调入双方协商议定。试点省在棉花价格放开以后,必须制定最低保护价或在棉花播种前公布预期价格,以指导生产,保护棉农利益。试点省必须加强对棉花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维护好市场秩序。

  具体试点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五、非改革试点的产棉省(区、市)也要逐步推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在以县(市)为单位完成国家合同定购任务以后可以开放棉花市场,允许自由买卖。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六、改革对棉农的奖售办法。各产棉省(区、市)一九九三年度对棉农的奖售政策保持不变,但奖售兑现形式可由实物改为返还平议差价,作为价外补贴,直接付给棉农。同时将奖售棉农的化肥、柴油由平价改为议价,实行保量不保价。具体实施办法由地方政府研究确定。

  七、试办棉花交易市场,逐步建立和完善棉花市场体系。当前棉花市场建设的重点,是在试点省和产棉省(区、市)建立区域性棉花批发市场。这类批发市场要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兴办,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同受益。具体管理形式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兴办棉花批发市场一定要搞好规划,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避免一哄而起和重复建设。市场建设要规范化,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管理者与经营者分开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实行平等竞争,防止垄断。棉花批发市场实行会员制,凡经批准的农、工、商企业均可申请成为会员进入批发市场。所有棉花批发市场都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并报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棉花国家批发市场的建立由国务院另行研究决定。

  八、逐步建立健全国家和省(区、市)两级棉花储备制度。国家棉花储备规模由国家计划管理,所需储备资金由银行安排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垫付,费用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储备棉花的保管费用,由省(区、市)财政负担大部分,企业负担小部分。国家储备棉的调用权在国务院,不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地方不得擅自动用。地方棉花储备规模由地方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安排解决,调用权归地方。储备棉主要用于国家和地方调节市场供求、平抑价格。棉花供大于求、市场价格低于最低保护价时,按最低保护价收购,增加储备。棉花紧缺、市场价格过高时,按最高限价卖出储备棉,抑制棉价上涨。储备棉的吞吐一般经过批发市场进行,收益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掌握。棉花储备业务要与正常的棉花经营分开。

  九、棉花质量关系产、供、需各方利益,在改革过程中,质量标准和检验、监督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对进入市场交易的棉花,各级纤维检验机构要加强质量监督,逐步推行公证检验制度。试点省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这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十、为了稳定全局,避免生产上出现大的波动,一九九三年度国家对棉花的财政补贴不变。国家仍按棉花合同定购任务完成情况核拨棉花收购加价款和奖售物资平议价差款,按调出省净调出数量核拨奖售粮价差款。财政补贴由商业部按收购进度陆续下拨,统一对财政部结算。各省对棉花的财政补贴要严格管理,严禁弄虚作假。

  十一、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是一件大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要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继续抓好棉花生产,切实加强对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充分准备,周密部署。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有关省体改委要做好协调工作,保证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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