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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呼和浩特航空口岸的批复


(1991年12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开辟呼和浩特航空口岸的请示》(内政发<1991>3号)和《关于开辟呼和浩特航空口岸的补充报告》(内政发<1991>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呼和浩特航空口岸。

  二、同意呼和浩特航空口岸设置检查检验等机构。卫检的编制暂不定,所需人员从系统内部调剂,内部调剂解决不了的,可从地方党政机关超编人员中调剂解决,调剂人数控制在十八人以内。动植检属地方编制,由你区按照上述办法解决。海关所需人员由海关总署在核定的海关系统编制总数内调剂,从现有党政机关人员中调配。边检增加编制四十人。口岸办属地方编制,在你区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机场联检场地及增加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的投资和开办费,由你区负责解决;检查检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呼和浩特航空口岸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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