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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计算农村社会总产值和把村(队)办工业从农业划归工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统计局《关于计算农村社会总产值和把村(队)办工业从农业划归工业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 们,请贯彻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经济蓬勃发展,为反映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成果,全面掌握和研究农村经济发展的动态,有必要计算农村社会总产值。同时,为正确反映不同阶段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应当把村(队)办工业从过去计入农业改为计入工业。

  农业总产值是农村社会总产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研究有关的经济问题时,这两个指标应当同时计算。
国家统计局关于计算农村社会总产值和把村(队)办工业从农业划归工业的请示报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象过去那样只计算农业总产值,已经不能反映农村的实际情况。经我们调查研究,并征得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农牧渔业部同意,拟从一九八四年开始计算“农村社会总产值”,以利于全面地科学地表现农村各生产部门的综合发展水平和速度。现将有关的几个问题报告于下:

  一、农村社会总产值计算范围:

  (一)全部农业总产值,即全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个体所有制的农业产值。

  (二)农村工业总产值,包括乡镇工业产值和农村个体工业产值。乡镇工业包括原来属于公社办、 大队办和生产队办的工业, 政社分设后属于乡和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举办的工业,以及农村中近年来出现的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工业、其他形式的合作工业和农村个体工业。

  (三)农村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和公共饮食业的总产值。这几个部门的总产值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将在《农村社会总产值计算方案》中作出具体规定。

  计算农村社会总产值的目的,主要是用以表明农村经济发展面貌。因此,它应当反映农村中的农民从农业逐渐分离出来,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等各类生产及其对社会贡献大小的状况。它的计算范围,应当只包括这几个部门对农村本身的经济发展比较直接起作用的部分,即只包括上列三条中所述的部分,而不应当包括虽然企业设在农村,但却属于县以上国营经济性质的工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等的产值。

  二、将村(队)办工业从过去属于农业改划归工业:

  为了在统计中正确反映农村各业发展的真实状况,有必要村办工业即过去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办的工业,从过去属于农业改划归农村工业。

  一九五八年农村人民公社成立以后,除公社办的工业以外,许多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陆续办起了工业。当时队办工业主要是以自给性的农副产品的简单加工为主,生产规模小,其产值在农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也不大。因此,一九六0年二月,国家计委党组、农业部党组和国家统计局党组,根据当时中央召开的农业书记会议和工业书记会议《关于社办工业与农副业划分原则的提议》,在给中央的《关于农业总产值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问题的报告》 中, 提出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办工业作为农业中的副业,其产值计入农业总产值中。

  作出上述计算规定已经二十四年了。这期间农村队办工业有了很大发展,原来的规定同当前的情况已很不适应,突出表现在:

  (一)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办工业比过去有了很大的增长,再把队办工业包括在农业总产值内,不能正确地反映农业生产增长的实际情况了。一九六○年队办工业总产值为九亿元,仅占农业总产值的2%;一九八三年队办工业总产值达三百七十一亿元,已占农业总产值的13%。天津、上海两市的农村队办工业总产值,分别占农业总产值的57%和45%,江苏、浙江、山西三省占农业总产值的24%以上。

  (二)将原来的社办工业产值计入全部工业产值,而将原来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办的工业产值计入农业产值,这就把整个农村工业的总产值割裂开来了,不能反映现在农村工业总产值的全貌。

  (三)多年来,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办工业的一些重要产品,例如小煤窑的煤,小电业的电,以及小水泥、硫铁矿、磷铁矿、铁矿石、原盐、糖、食用植物油等产品的产量,都已统计在全部工业的产品产量中,而它们的产值却被计算在农业产值中,产量计算和产值计算互相脱节,这在理论上也难以站得住脚。

  此外,如果继续把原来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办的工业计入农业产值,也不便于同国外进行比较。国际上,一般都把农村小工业和个体工业统计在工业中。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建议从一九八四起,将农村工业中的村办工业产值,即原来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办工业的产值,从过去计入农业改为计入工业,农业总产值不再包括这部分;在计算农村社会总产值时,则把这部分产值包括在农村工业总产值之内。

  三、关于划分农村工业和农业的界限:

  在农村的实际生产活动中, 某些工业生产同农业生产的界限,不可能划分得十分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可作为农村工业(即全部乡镇工业和农村个体工业)计算工业总产值的,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生产组织、场所、设备和从事工业生产的人员。

  (二)常年从事工业生产活动,或全年开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季节性工业生产活动。

  (三)乡镇工业中属于独立核算的单位;或虽非独立核算单位但是有单独的帐目,能够同农业及其它生产行业分开核算的,以及自行核算的农村个体工业。

  (四)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计算农村工业产值。对以农业为主而只在某些时候进行一些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仍按其主业计入农业总产值。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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