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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授权地质矿产部等部门和机构对有关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 国发[199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授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首批授权的部门和机构是:

  地质矿产部、建设部、电力工业部、煤炭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部、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

  中国轻工总会、中国纺织总会;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二、国务院还将对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授权,目前尚未授权的部门和机构,要督促有关国有企业抓好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责成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抓紧研究须由国务院指定监督的地方管辖企业的确定原则和企业名单,报国务院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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