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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0年七月二日)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做好财政监察工作,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财政纪律,正确贯彻国家财政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财政体制的改革,财政监察工作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加强。望各地区、各部门继续抓紧建立和健全财政监察机构,充分发挥这些机构的职能作用,同一切违反国家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


  加强财政监察工作,是维护财政纪律,推动增收节支,促进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为了同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和一切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作斗争,正确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法令、制度,顺利实现国家预算,特作如下规定:

  一、财政监察机构的设置

  财政部设财政监察司,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设财政监察处,行政公暑、省辖市、自治州财政局设财政监察科,县(市)、

  自治县财政科设财政监察股或财政监察员。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厅、局的财务部门,可视工作需要,设财政监察处、科或财政监察员。

  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财务会计人员中聘请财政监察通讯员。

  二、财政监察机构的任务

  (一)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二)监督检查财政、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遵守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受理和检查有关破坏财政制度、违反财政纪律的案件,以及因坚持财政制度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四)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开展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财政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财政监察机构的领导关系

  各级财政监察机构受同级财政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财政监察机构的指导。下级财政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财政监察机构报告工作;必要时,可以越级向上反映情况。上级财政监察机构有权检查下级财政监察机构的工作。

  各级财政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财政监察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介绍情况,并参加有关会议。

  (二)有权调阅被检查单位的预算、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报表、帐册、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书案卷、资料;必要时,可以对某些重要资料进行影印、复制。

  (三)有权检查被检查单位的库存现金、实物和银行存款,并可到有关的工地、 车间、仓库等现场进行调查。

  (四)有权向案件涉及的单位进行调查和收集材料。

  (五)有权向案件涉及的人员提出询问,要求其当面作出答复或写出书面材料。

  财政监察人员在行使上述职权时,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难。

  五、财政监察案件的处理

  财政监察机构对受理的案件,要认真查明情况,及时写出检查报告,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情节,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送请被检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处理。需要对有关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案件,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单位负责处理。案情严重、应受法律制裁的,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坚持财政制度、爱护国家资财、敢于向违反财政纪律行为作斗争的人员,应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表扬或奖励。

  检查报告必须同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人员见面,并征求其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允许申诉理由,提出书面意见,附在检查报告之后。

  被检查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案件处理以后,应将处理结果抄报财政监察机构;如果财政监察机构对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向处理部门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反映。

  六、对财政监察人员的要求

  (一)认真学习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法令、制度,熟悉财政、会计业务、热爱本职工作。

  (二)紧密依靠广大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把专业监察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

  (三)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不畏权势,不徇私情,敢于同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四)工作中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认真细致,一丝不苟,注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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