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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三月八日国务院发布)


  目前,各地正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审计机关的通知,抓紧进行筹建工作。现将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机构设置问题。 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审计局,自治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审计局,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审计局。 主要任务是, 对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二、关于人员编制问题。审计工作政策性和业务性较强,一定要配备相当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业务骨干。近一、二年内,暂按下列编制配备:(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编制五十至一百人。(二)一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审计局,可比照省级审计局的编制配备;五十至一百万人的城市审计局,配备三十至五十人;五十万人以下的城市审计局,配备二十至四十人(二十万人口以下的城市,应少于二十人)。(三)自治州审计局和直辖市的区审计局,配备十至三十人。(四)县、市辖区审计局,配备五至十人。请各地在这次机构改革定编人数内统筹安排。

  三、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行政、事业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建立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是加强财经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请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尽快把审计机关建立起来,以便早日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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