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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年国库券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年国库券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1年3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集中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定发行一九九一年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为一百亿元。

  第四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三年,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一次偿还。

  第五条 国库券的年利率为百分之十。

  国库券从当年七月一日起计息,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种。

  第七条 国库券从当年四月一日开始发行,九月三十日结束。

  第八条 国库券发行实行认购的办法。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认购,并应当按期完成认购任务。

  第九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银行、财政、邮政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十条 国库券可以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场所办理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国库券转让的具体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誉者,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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