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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


  
(1987年8月19日)
  
国发〔1987〕76号


  随着改革和开放的深人发展,今年以来我国工业生产增长迅速,夏收取得了较好的收成,市场繁荣,购销两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值得注意的是经济活动中违法行为显著增加。不少无照商贩和有些个体工商户不遵守国家的规定套购紧俏商品,倒买倒卖,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抗拒管理,结成团伙,为非作歹。有些国营、集体企业以擅自提价、变相涨价等违法手段牟取暴利。有的单位和个人甚至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商品,抗害群众。这些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影响物价的稳定,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必须依靠和发动群众,加强对市场和物价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制止乱涨价,保护人民利益。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所。有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亮照经营,明码标价;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批准,可以从事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贩运。严禁掺杂使假、短尺少秤、投机诈骗、偷税漏税、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稳定市场物价的需要,对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必要时可以规定不许私人经营的品种范围,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发布。

  二、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现有的无照商贩立即进行全面清理。本人具备经营条件,社会又有需要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后,持照经营。有此从事季节性经营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营业执照。

  三、加强对国营和集体工商业的管理。国营和集体工商业必须模范地遵守国家法令和各项政策,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积极吞吐调剂,平抑物价,发挥主渠道作用。市场紧俏的日用消费品,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协调工商企业的购销关系,保证当地市场的必要供应。不准把国家计划内的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议价出售;不准参与市场投机倒把活动;不准抬价抢购农副产品和紧俏物资;不准借口“协作”和串换紧俏物资,变相涨价,偷税漏税;不准将紧俏商品“卖大户”,供个体商贩高价倒卖。对违反法纪的,要依法处理。

  四、集市贸易的农副产品,由买卖双方协商议价。对于粮、油、肉、禽、鱼、蛋和大路菜等主要农副产品,必要时地方物价部门可规定限价,严格执行。己经放开的小商品可以进入集市,价格随行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集市的管理,教育参加集市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法令,讲求信誉,货真价实,公平交易。要改善集市的条件,逐步建立集中的销售场所,实现市场管理的规范化,进一步开展创建文明集市的活动。

  五、加强对价格的监督检查。各地区、部门和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定价的商品价格、交通运价和收费标准,不准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不准以各种名目的附加条件索取额外收人,不准强迫中转,层层加收手续费。国家实行指导性价格的商品和收费项目,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不得突破。所有企业,都不淮串通商定垄断价格。违反物价政策的,由物价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对于违纪的主要负责人,要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商品生产, 安排好市场供应。 特别是大中城市的主要副食品,要努力做到供应良好,价格合理。各级人民政府要依靠工会、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街道组织,发动群众搞好整顿市场秩序和加强物价管理的工作。社会主义市场既要搞活, 又必须加强管理, 各级有关的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严守纪律,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坚持不懈地与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政法机关要支持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对于围攻殴打工商行政、物价、税收等管理人员的不法分子,一定要依法惩办。对群众和群众组织检举和投诉的违章、违纪、违法案件,要严肃处理。对检举、揭发的单位和个人要加以保护,立功的应给予奖励。

  七、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接到本通告后,要立即行动,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收、公安等部门具体部署,用一至两个月的时间,对市场进行整顿,对价格加强检查, 对无照商贩进行清理, 以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部署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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