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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


  
(1991年4月4日)


  六十年代中期以来,定量供应城镇居民的粮油统销价格一直未作调整,这对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起了重要作用。一九七九年以后,为促进粮油生产发展,国家多次提高收购价格,粮油购销价格出现倒挂,国家用于粮油的补贴逐年增加,财政负担沉重,影响了流通和粮食企业正常经营,助长了不合理消费。

  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理顺粮油价格,搞活粮油流通,促进节约用粮,减轻财政负担,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五月一起,调整粮油统销价格。

  一、适当提高粮油统销价格。三种粮食(面粉、大米、玉米)中等质量标准品全国平均统销价每五百克提高一角;六种食用油(花生油、大槽芝麻油、菜籽油、精炼棉籽油、茶籽油、豆油)实行购销同价,全国平均每五百克提高一元三角五分。其他粮油品种的统销价格也相应调整。

  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销售价格尚未完全理顺,粮食购销价格倒挂部分和粮油经营费用仍由财政给予补贴;城镇居民口粮、口油继续实行凭证、凭票定量供应;居民结存的票证粮油,执行调整后的统销价格。

  二、对职工给予适当提价补偿。为了使城镇大多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粮提价受到大的影响,决定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给城镇居民适当补偿。这次对职工及其家属的提价补偿纳入职工基本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每个职工每月基本工资提高六元,企业单位职工各等级标准工资均提高六元。对离退休人员、解放军和武警干部战士、大中专在校学生、民政优抚救济对象以及其他需要补偿的人员,也给予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提高补偿标准。

  三、严格控制粮油提价连锁反应。为了尽可能缩小粮油提价的影响,各地区、各部门在粮油价格调整期间要严格控制出台其他提价项目,不得“搭车”涨价。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抓好副食品、日用工业品的生产和供应,确保“菜篮子”价格的基本稳定。各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物价监督检查和市场管理,对违反国家价格政策、哄抬物价的要严肃处理。

  四、认真做好粮油供应工作,加强粮油票证管理。各级粮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切实做好粮油加工、调运和销售工作,保证市场粮油供应,防止出现脱销,必要时可采取限购措施。要加强粮油票证管理,堵塞漏洞,防止趁调价之机,弄虚作假,套取国家粮油和财政补贴。

  五、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调整粮油统销价格是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步骤,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调价方案,周密计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在调价出台以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的《提高城镇居民定量粮油销售价格宣传提纲》,结合当地情况,广泛深入进行宣传解释,采取内部逐层传达的方式,做到家喻户晓。在调价过程中,要密切注意市场动态,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粮油调价工作顺利进行。

  附:
  
粮油统销价格调整方案


  一、粮食。三种粮食(面粉、大米、玉米)全国平均统销价格每五百克提高一角。分品种价格,按照有利于逐步缩小购销价格倒挂的原则安排。各品种(中等质量标准)全国平均每五百克提价金额为:面粉一角;粳米一角五分一厘;籼米一角一分四厘;玉米五分八厘。

  主产区大豆的平均统销价格每五百克提高二角二分;其他地区参照主产区的价格相应调整。

  二、食用油。六种食用油(花生油、大槽芝麻油、菜籽油、精炼棉籽油、茶籽油、豆油)实行购销同价,全国平均每五百克提价一元三角五分。各品种(中等质量标准)全国平均每五百克提价金额为:花生油一元四角九分;大槽芝麻油一元五角;菜籽油一元三角一分;精炼棉籽油一元一角七分;茶籽油一元四角六分;豆油一元三角四分。

  葵花籽油统销价格,也按照购销同价的原则相应提高。

  三、地方管理的粮油品种。除中央管理的粮食品种以外,各地纳入计划内统销的其他粮油品种以及原粮、油料、玉米面的统销价格,参照相关品种的调价幅度,由各地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相应调整。毗邻地区要主动搞好价格衔接。

  四、口粮、口油、军供粮油以外的平价粮油。非农业销售中尚未压销的各项用粮,改按调整后的统销价格供应。供应农村的平价粮食,现按定购价或定购价加费用供应的,价格维持不动;现按统销价供应的,改按调整后的统销价或定购价供应。口油、军供用油以外的其他用油,没有压销的地区原则上改为议价供应,个别地区确有困难,可执行调整后的统销价格,逐步改按议价供应。

  五、地区差价。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粮油统筹价格具体安排,由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另行下达。其他城镇的粮油统销价格,凡不安排地区差价的,执行省会城市价格;继续保留地区差价的,原则上在现行统销价格基础上加省会城市提价额确定,并核定全省城镇平均统销价格。

  六、等级(品质)差价。各粮油品种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中等质量标准品以外其他等级(品质)的价格,原则上按现行等级(品质)差率相应调整。

  七、粮油制品、其他以粮油为原料的产品和粮油副产品价格。凡属口粮转化的大众化粮油制品(馒头、大饼、油条、挂面、切面、米粉等普通米面制品),在原料进价调整后的基础上,加合理费用和微利核定价格。其他以平价粮油为原料的产品(酱油、醋、糕点、饮食行业粮油制品等)销售价格按照企业合理经营,价格从严掌握的原则安排。粮油副产品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安排。

  八、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的财务处理问题,由财政部、商业部另行下达。

  九、尾数处理办法。为了方便群众,方便经营,方便核算,这次调整后的粮油统销价格原则上每五百克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在安排等级(品质)差价、原粮成品粮差价、地区差价时,原则上是按每五百克差价不足一分的按一分安排,超过一分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十、调整后的粮油统销价格执行时间为1991年5月1日。按现行供应办法在月底可以提前购买下月粮油的地区,提前购买的粮油执行调整后的购买下月粮油的地区,提前购买的粮油执行调整后的价格。粮油制品、以粮油为原料的相关产品的调价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广东、福建、海南三省粮油统销价格调整方案另文下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调价方案,报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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