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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国发〔1986〕49号


  为解决乱摊派造成企业社会负担过重的问题,一九八二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国发 〔1982〕133号) ,一九八三年国务院、中纪委联合发出了《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国发〔1983〕10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根据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的指示发出了《关于坚决制止以“集资”为名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乱摊派的通知》(中办发 〔1983〕59号)。一些地区和部门遵照上述文件精神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不少地区和部门对中央、国务院的三令五申置若罔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单位利用职权,强行摊派,甚至敲诈勒索;有的地方讲排场、摆阔气,追求形式主义,大兴土木,劳民伤财;有的领导干部,急功近利,不顾国家财力可能,乱上计划外工程项目,等等,致使向企业乱摊派的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甚至有些地方有增无减,愈演愈烈,“四面伸手,八方要钱”,名目繁多,数额很大。据查,辽宁省锦州市一百六十八个企业, 一九八四年支付各种摊派款共五百二十四万元,占这些企业留利总额的9.5%; 一九八五年上半年支付五百二十二万元 , 占留利总额的13.1%。河南省安阳市一百零四个企业,一九八四年支付各种摊派款一百六十五万元,占企业留利总额的7.3%。郑州市五个纺织厂,一九八○年用于社会负担的支出为六万元,一九八四年达到一百一十四万元,一九八五年上半年猛增到二百二十六万元。湖南省常德市二十八个局级部门中,有二十一个部门向企业摊派财物,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上半年,四十七个工商企业支付各种社会负担总额达三百四十八万元,人均负担一百九十七元,一个只有二百七十五名职工的集体所有制工厂也被摊派了十三万元,人均负担四百七十九元。其他不少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类似情况。这种作法,助长了计划外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扩大,加剧了原材料、能源、 交通的紧张局面;企业支付摊派的费用,有的打入成本,有的在营业外支出或企业留利中列支,不但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侵占了国家留给企业作为技术改造的资金,影响了企业发展生产的后劲,也损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一些单位甚至把摊派来的资金作为“小钱柜”,谋私利,搞不正之风。对这种严重情况,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于制止。为此,国务院重申,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各项规定,并再作如下通知:

  一、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团体以及街道等基层组织,都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企业摊派。

  (一) 不准以兴办市政建设和城市公用设施为名,向企业摊派费用(包括实物等,下同)。

  (二) 不准以经费不足为名,向企业摊派办公费、管理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和其他费用;不准巧立名目向企业摊派,为本单位搞福利、发奖金、建宿舍和办公楼。

  (三) 不准以召开会议和举办各种活动为由,向企业摊派活动经费和伙食补贴费等。

  (四) 不准借举办文体娱乐活动、发行报刊、拍摄电影电视为名或以“赞助”、“资助”、“捐献”等名目向企业摊派费用。

  (五) 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群众团体,除国家规定的经费来源外,不准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

  二、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集资。

  个别特殊项目确有必要由企业负担某些费用的,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核报国家经委,由国家经委会同审计署、财政部审批,并明确规定经费的限额和使用范围。其中重大项目,要报国务院批准。

  三、 国务院责成国家经委会同审计署、财政部对各地区、各部门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情况和问题负责监督、查办,并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审计、财政、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和单位要从各自业务方面,加强对向企业乱摊派问题的检查、稽核。有关单位对监督、检查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执行,对拒不执行的,由审计机关通知银行从搞摊派单位的有关存款中强制扣还给企业。对搞乱摊派的,除追回所摊派的钱物外,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模范地遵守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有关规定,并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 企业必须维护国家利益,遵守财政纪律,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乱摊派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抵制无效时,可向上级经委、审计、财政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反映,有关机关应及时处理;企业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如受到要挟、刁难和打击报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从严处理。

  五、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下达以来,向企业乱摊派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和清理,并将清理和处理结果于今年八月底以前报国家经委、审计署和财政部。国家经委要会同审计署、财政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对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并报告国务院。

  对向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乱摊派的问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处理。

  《国务院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以“集资”为名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乱摊派的通知》,分别刊登于本刊一九八二年第十八号、一九八三年第十六号、 一九八三年第十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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