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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


(1991年5月16日)


  国营大中型企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柱和骨干力量,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关键所在,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开放的政策,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比过去增强了,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由于多年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近几年出现的一些新情况的影响,国营大中型企业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经济循环不畅,资金占用增加,各种摊派繁多,企业留利减少,经济效益下降,技术改造能力不强,缺乏发展后劲等。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问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要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改善外部环境两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企业应眼睛向内,加强内部管理,深化改革,挖掘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强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为了改善企业的外部环境,自去年底以来,国务院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增强企业活力的政策措施,有重点地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根据前一段的工作实践和经验,现将这些政策措施归纳为十一项,并进一步予以明确,特通知如下:

  (一)适当增加企业技术改造的投入。除今年国家已确定的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外,最近国务院决定,对部分超储积压、冷背呆滞的商品的物资进行一次性降价销售,收回的占压资金要大部分用于技术改造。为了解决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急需,银行先垫支五十亿元技术改造贷款。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新增的贷款要重点用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行业和加快形成能力的项目,特别是今年要完工的项目,以及有利于调整产品结构、增强出口创汇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酌情减少部分企业的指令性计划任务,扩大其产品自销权。对于承担指令性计划任务很重的国营大中型企业,经国家计委批准,可以适当减少指令性计划任务,扩大其指导性计划和企业产品自销的数量,使其进入市场。为了保证国家重点生产建设,减少的指令性计划的部分产品可以导向给重点单位,实行“定点定量不定价”,但企业对国家确定的指令性计划和价格政策必须严格执行。新增自销产品的收入,除纳税、上交利润以外,余下的全部用于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不得用于扩大个人消费。

  (三)适当提高部分企业的折旧率,逐步完善折旧制度。选择一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销路好,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任务较重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在有消化能力的条件下适当提高折旧率。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一年起增提折旧三十亿元。新增加的折旧基金,在国家下达的定额内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关于老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并选择几个企业进行试点。

  (四)适当增加新产品开发基金。对承担新产品发任务较重、经济效益较好,又有消化能力的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按销售收入提取新产品开发费用的比例。

  (五)补充一些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要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国务院决定,“八五”期间一些企业要增补自有流动资金四百亿元,按照中央企业中央补、地方企业地方补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补充一百亿元,企业补充二百亿元。企业因产品提价而使库存商品和物资增值的部分,要按有关规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今后,凡是新建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把铺底流动资金列入工程预算,不给投产后的正常生产经营留下资金缺口。

  (六)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银行贷款利率已从四月二十一日起平均降低零点七个百分点,并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实行差别利率。

  (七)给予部分企业外贸自主权。要充分发挥已经赋予外贸经营权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作用。同时,再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给予外贸自主权,使它们直接趱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但出口产品的数量和品种要纳入国家计划。选择的条件是:产品质量好,技术密集程度和附加值较高;在国际市场上有销路,有竞争力;经济效益较好,能够自负盈亏;有合格的对外经贸人员,并具备其他必要的条件;能够提供售后服务等。

  (八)进一步做好若干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双保”工作。要继续按照一九九0年试行的“双保”办法,落实“双保”企业的外部条件,并实行倾斜政策。能源和物资部门要及时将用电计划和主要生产资料分配计划专项下达;铁路、交通部门对“双保”企业的物资运输要给予优先保证;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对“双保”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要给予支持;统计部门要继续对“双保”企业实施跟踪考核。“双保”企业要保证上交国家利税和统配产品任务,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效益,在行业中发挥带头作用。

  (九)继续清理“三角债”。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要继续抓好清理工作,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要会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组织清欠。各地区、各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跨省(区、市)清欠工作中,要按照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的部署抓紧落实,重点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奖金要按时到位。银行要针对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中出现的问题,完善和制定有关的制度,严格结算纪律,同时要把清理企业拖欠工作列入自己的业务范围。

  (十)选择一百个左右大型企业集团分期分批进行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对紧密层成员企业要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对于关系国计民生、产品面向全国的企业集团,要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同时,要给予大型企业集团一些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作用。

  (十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的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同时要切实解决检查多、评比多、会议多和企业负担过重等突出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把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列入经济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实际困难。各有关经济综合部门要抓紧做好协调工作,围绕贯彻落实上述十一项政策措施,尽快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要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和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充分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认真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要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改善外部环境两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工作,务必抓出成效,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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