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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年七月一日国务院发布)


  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初步改革, 当前各地已开始出现一些经济联合的形式。这种联合,可以扬长补短,发挥各个经济单位的优势,提高经济效果,加快生产建设步伐;有助于把地方、企业的物力、财力吸引到国家建设急需的方面来;有助于按照经济规律沟通横向联系,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有助于按照专业化协作原则改组工业,避免以小挤大,重复建厂,盲目生产。走联合之路,组织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是调整好国家经济和进一步改革经济体制的需要,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了推动联合,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 组织联合,一定要从生产发展的迫切需要出发,坚持自愿原则,不能用行政命令强行组织。一般应当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以自下而上为主,由易到难,循序渐进,逐步发展,不要一哄而起。

  组织联合,不受行业、地区和所有制、隶属关系的限制。但不能随意改变联合各方的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务关系。 参加联合的各方原有的收入解缴关系,以及同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改变,如果需要改变时,应当征得财政部门和银行的同意。

  组织联合,要平等互利,兼顾各方的经济利益。根据各方提供的条件,包括资金、原料、技术、劳力、场地、设备、设施等,确定分享经营成果(利润、产品)的比例,签署协议或合同。

  联合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允许多种多样,不要硬套某种模式。

  二、 各种形式的联合体,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的前提下,超计划的产品和自己组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有的可以由商业、物资部门收购,有的可以按国家政策自销,互通有无。

  三、 要推进原料产地与加工地区的联合。原材料必须首先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调拨任务。超过部分,经过协商,有的可以由加工区返还一部分利润或产品;有的可以由加工区与原料产区联合经营,就地加工。

  联合企业内部自产自用原料的供应,不再经过商业、供销、物资等中间环节,实行直拨自供。国家分配的原料,目前仍按联合双方的隶属关系,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有的直达供应;有的由商业、供销、物资企业就地就近组织供应。

  四、 各种经济联合体都必须保证国家税收和利润上缴任务的完成,

  履行对国家的义务,不得挤占国家的财政收入。

  参加经济联合的各方,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办法,应当各按原来的规定执行,不要轻易变动。

  五、 经济联合的组织领导,要体现协作配合、共同负责的精神,实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联合企业应由有关各方的代表组成联合委员会,作为权力机构。对联合委员会决议,联营各方无权加以改变,行政部门也不得任意干预。

  经济联合的各方,原有的协作关系未经协商同意,不得擅自中断。在履行协作合同的条件下,可以与联合体外的其它企业发生业务关系。组织在专业化协作联合体内的企业,不能吃大锅饭,应当实行独立核算。

  六、 经济联合的各方,达成协议后,要报请各自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联合各方签暑的协议和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拥有的资金、设备、物资等,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平调。不履行协议或合同,以及执行中发生的纠纷,由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由法院裁决。

  七、 跨省市区、跨行业的经济联合,有关行政领导、物资供应、产品分配的归口等问题,目前可以由联合各方协商一个暂行办法。

  八、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经济联合的领导。凡是有利于发展生产、沟通供销、繁荣经济的联合,都应当积极支持和鼓励。要尊重企业的自主权,不要搞不合理的行政干预。要善于引导企业把办联合企业的积极性和发展社会生产的合理性结合起来,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步伐。

  随着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的形成,会带来一系列的新问题,需要各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度、办法上作相应的改进,以促进联合的巩固和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综合平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使各种联合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银行要运用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并根据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的特点,组织结算工作,试办各种信托业务。财政税务部门要改进税制,解决联合体内部协作配套产品重复收税等问题。促进经济联合,是我们国家的重要政策,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满腔热情地爱护它,支持它,不断总结经验,引导它健康地向前发展。

  以上暂行规定,希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试行。

  * 已被1986年3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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