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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报告的通知


国发[199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进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有利于促进经济工作的重点转移到调整结构、提高效益的轨道上来,也可以为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打下基础。改进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国 务 院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改进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的报告


国务院:

  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评价考核指标基本上是五十年代从原苏联引入的,以后虽做了不少改进,但仍然很不适应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为了加强和改善我国宏观经济管理,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确定的一九九二年经济工作的指导方针,把经济工作的重点转移到调整结构、提高效益的轨道上来,拟从一九九二年起,逐步改进国民经济评价考核指标。考虑到当前经济管理的紧迫需要和统计工作基础尚不健全的实际情况,首先着重从改进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做起,为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打下基础。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全国计划会议的精神,我们在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改进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的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建立工业增加值统计制度,完善反映经济循环和经济效益的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

  (一)为了更科学、全面地反映国民生产新创造的价值,克服现行总产值指标重复计算和国民收入指标覆盖面不全的缺陷,对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速度的评价指标需要将总产值指标改为国民(内)生产总值指标,并分别采用现价和不变价计算。鉴于目前统计基础工作的状况和农业生产难以按月计算产出,一九九二年除继续完善年度国民生产总值和国内生产总值的统计外,拟按季度试算国内生产总值,并建立工业增加值月度统计制度。工业发展速度改用“工业增加值”指标为主进行评价和考核。淡化工业总产值指标,不再将其作为评价考核工业生产规模和发展速度的主要指标,只作为一般统计指标。

  (二)为反映一定规模和增长速度的工业生产实现产品的销售状况,在现行工业统计月报中增设“工业销售产值”指标,并采用不变价和现价两种价格同时计算;以“现价工业销售产值”指标与现价工业总产值相比计算产品销售率;以“不变价工业销售产值”指标计算销售增长速度。扩大工业企业销售收等财务指标的月报统计范围,由目前只对预算内国营企业进行月度统计逐步扩大到对乡及乡以上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进行月度统计。各地区、各行业要依据上述指标对工业生产的经济循环状况作出评价。

  (三)改进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一是对月度分地区主要经济效益统计八项指标加以改进。为了从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产出关系来全面评价工业经济效益,以工业企业资金利税率和工业产品成本利润率作为评价、考核主要生产要素占用和耗费所创造的剩余产品状况的主要指标。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改为按工业增加值或净产值计算,以反映新创造价值的劳动生产率。有些行业如煤炭、钢铁、石油等,还可以用实物劳动生产率作为辅助指标。以每百元销售产值占用流动资金和流动资金周转次数作为评价、考核流动资金运用效果的主要指标。二是加强对工业经济效益的全面综合评价。拟在建立和健全工业财务定期统计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定期计算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制度。同时,进一步研究年度全部工业生产要素利税率的计算方案,并开始试算,配合经济效益综合指数用于评价工业经济效益。

  (四)鉴于减少长线产品库存积压、防止新的拖欠是今年调整结构、提高效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拟将现行定期统计的工业产成品资金占用扩大为三项资金(产成品资金、发出商品及应收预付货款)占用情况。同时,加强全社会库存统计和监测分析。主要是完善县及县以上单位产品社会库存的统计,并根据当前调整结构、限产压库的需要对一些产销矛盾突出的产品加强统计监测。

  二、组织实施改进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的工作分工和步骤

  改进评价考核指标的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各地区通力合作,有步骤地实施。

  国家统计局负责制定建立和完善有关指标统计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在今年二月底前布置到省级统计部门,争取从二季度开始实行。

  国家计季要根据改进工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评价考核指标的要求,在建立健全有关统计制度的基础上,于今年内研究提出相应改进计划指标体系的方案,争取从编制一九九三年计划起逐步实施。

  国务院生产办要以改进后的工业评价考核指标作为指导调度工交生产的重要依据,并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如何将改进后的评价考核指标,运用到完善企业承包合同和工效挂钩的办法中去。

  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全力配合统计部门,加强企业财务统计基础工作,相应改进会计制度,并向统计部门及时提供有关的财务资料,以满足改进工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评价考核指标的要求。有关财务资料提供的实施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财政部制定。银行、工商管理、税务及企事业主管部门也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的财务资料和业务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对统计部门要加强领导,并给予必要的支持,以保证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地方各级计划部门和经委(生产办、委)也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做好改进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的实施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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