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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1992年5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十元离休、退休金。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十元)的10%增加离休、退休金。离休人员增数额不足十二元的,按十二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十元的,按十元发给。

  基本离休、退休金的数额,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核定。

  三、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五、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是在国家财政和企业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切实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以保障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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