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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批复


(国函〔1994〕84号)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组建方案》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即组织实施。

                     国 务 院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六日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组建方案
(国家开发银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按照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决定将现有的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新组建一个人员精干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性质和任务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是国务院直接联系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受国家开发银行监管。公司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任务是:运用国家开发银行核拨的资本金及软贷款,对少数不宜由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的政策性项目进行投资,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效益。

  二、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58亿元人民币,由国家开发银行从其资本金中核拨。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一)承担少数不宜由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的政策性项目;(二)扶持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三)原由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经营,目前难以转移到其他单位经营的中外合资或参股的项目。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承担以上项目,主要起政策导向作用,使用软贷款的数量大体不超过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规模的15%,公司不参与项目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运行办法,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股权可转移给国家授权的有关经营单位。

  三、组建原则和机构设置

  组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国家开发银行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公司总部设在北京。

  (二)按照精干、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若干必要的职能和业务部门。

  (三)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职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对企业的规定执行。

  四、资金来源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

  (一)国家开发银行核拨的资本金;

  (二)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软贷款;

  (三)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的政策性项目贷款;

  (四)经批准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五、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执行财政部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财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

  六、设立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监事会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监事会由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监事会负责监督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情况,监督资金使用方向和资产经营状况以及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但不干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具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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