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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七日)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我国兴修的大量农田水利设施,是国家和集体的宝贵财富,也是抗御水旱灾害、保障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应该切实管好用好,充分发挥作用,决不能放松管理,任其遭受破坏。请各地根据水电部的报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抓这件事,切实把农田水利设施管好用好。

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工作的报告


  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广大干部、群众和水利工作者的艰苦奋斗,取得了重大成就。已建的大量工程设施,为抗御水旱灾害,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来出现了农田灌溉面积减少的趋势,一九八四年比一九八一年净减少七百三十一万亩。主要原因是:一些地区放松了对农田水利建设的领导,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很差;更新改造工作跟不上,很多工程设施超龄服役,带病运行;人为破坏十分严重,一些地方修路、开矿、办厂等不惜损坏水利设施,少数不法分子也趁机盗窃、损坏水利设施。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领导。农田水利建设涉及广大群众的利益,政策性较强,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议各地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现状和效益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需要补修的工程设施,要利用冬春农闲季节,及时组织群众修复完善。

  二、 健全区乡水利管理组织,落实和完善农田水利管理责任制。对不同规模的工程,在其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 由区乡水利管理站(或水利员)负责组织承包,可以包给农户、水利专业户、联户、小组或联合体经营管理,也可以以工程或村为单位,设立灌溉服务中心统一经营管理。可以综合承包,也可以单项承包,承包一定要有合同,明确责、权、利,承包期可适当长些,要保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对一些质量差、效益不大、一时无人承包的工程,以及暂时不用的排灌机具,应妥善保管维护。对国家管理的工程,可以由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向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综合承包。管理单位内部可以实行岗位责任制,也可以实行分项目、多层次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将职工的经济收入和工程的安全、效益、多种经营成果挂起钩来。

  三、 农田水利建设所需资金、物资和劳力,要统筹安排。(一)所需资金应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办法解决。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大修、更新改造、除险保安和新建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受益单位或个人按受益面积合理负担,国家根据工程规模和群众负担的能力,给以适当补助。地方掌握的农田水利费要切实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不能挪作他用。(二)所需劳力,特别是维修、配套和更新改造工程所需劳力,应按受益面积由受益单位或个人出工。为了避免群众负担过重,各县可以限定每个劳力每年负担劳动累积用工的数量。(三)所需物资、设备,各地应按现行管理体制,列入计划,保证及时供应。

  四、合理规定工程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要划定工程保护和管理范围,报请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在划定的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属全民所有,使用权属管理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划定的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有害工程的活动。集体兴办的小型水利工程,也应有一定的工程保护范围,由乡、村自行划定。

  五、 加强法制,严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一)要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保护农田水利设施的重要性,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维护农田水利设施。(二)司法、公安部门对非法侵占、 破坏和盗窃水利设施的,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惩办。(三)对当前水利设施破坏严重的地区,建议由省或县以政府名义发出布告,明令禁止,并选择一些大案、要案,依法惩处,以刹住破坏水利设施的歪风。(四)各地可根据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大型水利工程设立公安机构,其人员编制和经费由水利部门调剂解决,公安业务受当地公安机关领导。(五)今后新建各项基本建设,凡是有损已建水利工程设施和效益的,应事先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协商,并负责赔偿损失。

  六、 加强基层水利队伍建设。农田水利的管理,主要在于县、区、乡的专管机构和村的群众管水组织。要教育管水人员勇于负责,敢于对破坏水利设施的现象作斗争。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要加强基层水利队伍建设,挑选热爱水利工作的职工充实水利基层机构,不要把基层水利管理单位变成安排老弱病残的地方。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水利职工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对基层水利职工的福利待遇方面的实际困难,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给予解决。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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