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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但是大部分地方农民负担仍然不断增加。农民依法纳税和合理上缴集体提留是必要的,现在的问题是,除此以外,还要交纳各种摊派款项。有些地方摊派项目达几十种,人均负担十几元、几十元。同时还有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远远超过农民的负担能力。这已成为损害党群关系、 工农关系和影响党的农村经济政策进一步落实的突出的消极因素。如不及时制止,势必带来更大的危害。

  产生上述情况,主要责任在各级领导,多数派款收费的决定,是上级机关和单位下达的。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责成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领导同志出面主持,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采取断然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最近几年内应每年清查一次。

  一、要反复教育干部,统一认识,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一切从实际出发的观念。

  近几年,农村经济确实发展很快,但是地区之间很不平衡。大多数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生活水平有了提高,也还有一部分农民生活仍然相当困难。农村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办的事情很多,但只能量力而行。要办实事,讲实效,绝不能摆花架子,更不能让盲目大办之风再起。严禁一切机关单位借改革之名为本单位敛钱。

  我们的党和政府在处理同农民的关系方面,有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领导农民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才能得到农民的拥护;不这样作,就会脱离农民群众,以致遭到他们的反对。几十年来,由于我们坚持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根本立场,并且在负担问题上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使农民从亲身体验中认识到,党和政府是为他们服务的,是为他们谋利益的,因而同农民建立了血肉不可分离的密切联系。在抗日战争最困难的时候,我们实行了精兵简政的政策,开展生产运动,减轻了农民负担,得到了农民的支持,赢得了革命战争的胜利。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为纠正“一切大办”、“一平二调”、刮“共产风”的错误,我们采取了坚决措施,认真纠正,改善了同农民的关系,顺利地度过了三年困难时期。这些历史经验,希望全党同志和各级干部牢牢记取。

  二、要建立控制农村公共事业经费筹集和使用的制度,通过立法程序,严格规定筹资的范围和限额,并实行预决算制度和财政监督。

  县和县以上政府和部门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均应纳入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实施。一律不许以任何形式自行向农民摊派。

  乡和村兴办教育、修建公路、实施计划生育、优待烈军属、供养五保户等事业的费用,原则上应当以税收或其他法定的收费办法来解决。在这一制度建立之前,应按照中共中央一九八四年一号文件的规定,实行收取公共事业统筹费的办法。(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不同类型地区经济状况分别规定统筹费的最高限额和减免办法;(二)由乡人民代表大会定项目、限款额,一年定一次,中间不得任意追加;(三)由农户和乡办、村办企业按一定的比例合理分担。对贫困户应酌情减免,高收入户应适当多负担一些,不要简单地按田亩或按人平均分配;(四)统筹费的使用,要兼顾乡和村两级的需要,由乡政府建立预决算制度,接受县财政的监督。

  属于群众联合举办的农田水利等生产建设项目,要坚持自愿、量力的原则,谁受益谁负担。

  乡(社)、村(队)企业存在的负担过重问题,各地也要规定必要的控制办法。

  三、目前有若干突出问题,要首先妥善处理。

  (一)一些地方的“集资”、“赞助”、“捐献”活动日益增多,必须严加控制,更不准摊派指标。

  (二)民兵训练规模要大大压缩。今年除军委总部下达的训练任务外,没有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再组织民兵训练,不要向农民筹款去建民兵训练基地。组织民兵担负各项勤务要严加控制,非特殊情况,要坚持谁使用民兵谁负责误工补贴的原则。

  (三)民工建勤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一般不实行以金代劳。有的农户愿意以金代劳,可以允许。

  (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十分重要,应当有一定的资金保证。但钱要真正用在改善办学条件上,同时必须区别不同地区经济状况,规定不同的要求和进度。修建校舍要讲求实用,量力而行。对近几年农村教育资金的投资方向和效益,要认真检查一次。

  (五)除县和县以上政府有明文规定者外,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均不得向农民收取管理费、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除经当地群众民主制定的乡规民约的处罚规定外,没有县和县以上政府公布的条例和统一印发的单据,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对农民进行经济处罚和没收钱物。照章处罚和没收的收入一律上缴国库,不得自行留用。

  县政府的此类规定、条例须经上级政府批准。

  (六)国家行政部门和事业部门为农民提供经济、技术等各类服务,应当实行无偿或抵偿,不能以赢利为目的,更不得强制农民接受。

  国家行政部门对农民发放必要的牌照、证件、标志、簿册,应当免费或酌收工本费。工本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七)各级行政部门不得向农民摊派办公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制装费。

  任何部门召开会议、举办活动、派工作人员下乡,不准向农民摊派活动经费和伙食补贴。

  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农村集体或个人发行报刊,必须坚持自愿订阅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

  (八)国家将颁布乡一级的编制。在此之前,乡的党政干部只许减人不许增人。村干部人数过多的也应精简。对村干部的补贴,由乡政府制订合理的标准,并严格执行。合作经济组织干部的报酬,也要民主商定,量力而行。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责成乡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按本通知精神和原则,对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将结果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后,报告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还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出减轻农民负担的具体规定,用适当形式公布,让广大群众都知道,并且认真贯彻落实下去。今后发现有违反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各地在制止乱派款、乱收费的同时,也要教育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自觉承担应尽的义务,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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