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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地质部关于切实保障野外地质工作条件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同意地质部《关于切实保障野外地质工作条件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广大地质工作者常年战斗在野外,工作十分艰苦,是非常光荣的。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都应热情关怀他们的生活,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 农村社队和社员,对地质队因工作需要而占用土地、砍伐树木和使用道路等,不得任意高价索赔,也不得强揽包工。要坚决制止哄抢、盗窃、破坏设备等类事件的发生,以保证地质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各地质队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技术建设。要严守革命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主动搞好工农团结;切实搞好各项管理工作,防止物资丢失被盗;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勘探效率,为国家寻找出更多的矿藏。

  地质部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石油、煤炭、冶金、建材等部门的野外地质勘探中也有类似的情况,他们所提的解决意见,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执行。

关于切实保障野外地质工作条件的报告


  地质工作是为四个现代化建设调查地质情况、探寻矿产资源的工作,地质队常年流动分散在野外作业,工作和生活条件很艰苦。处处需要依靠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支援和配合。

  建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地质工作十分关怀,及时地为地质队伍提供施工场地,组织大量劳力承包地质队的搬迁运输、修路平地、挖探槽探井等项任务,发动广大群众上山找矿报矿,提供了许多矿点和找矿线索,为发展我国地质事业作出了很大贡献。同时,还为地质队提供临时住房、供应主副食和日用必需品、安排职工子女就地入学,为职工生活提供了方便,鼓舞了广大地质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地质队伍和当地社队密切配合、互相支援,关系一直是比较好的。

  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拢,党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法制遭受了严重破坏,工农团结受到损害。除一些地质队本身管理混乱、纪律松弛,随意侵犯群众利益,需要进行整顿外,在农村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极不正常的情况,需要研究解决。例如:

  任意索取赔偿。青苗补偿费要价越来越高。 有有社队甚至还要地质队支付“过路费”、“地头费”、“果树惊吓费”、“震房费”等名目繁多的赔偿,如不满足要求,就阻拦施工搬迁,严重影响了地质队作业。

  强揽包工。有些地方因地表工程没有包给当地社员,常发生工具设备被没收,供水管道被截断的情况,致使工程无法正常进行。

  哄抢、偷盗物资。河北七个地质队统计,一九七九年共发生被盗事件四十六起,损失十二万元。

  实物资料岩矿心被损坏的事件,各地都有发生。各地的测量标志和钻孔封孔标志也有许多遭到了破坏。

  一些地方向地质队派工、派款、派车、也给地质施工造成困难。

  这些问题,不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还直接影响工农团结,影响地质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迅速改变以上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以下解决意见:

  一、地质队按照国家计划开展地形测量、区域地质调查、矿产普查勘探、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探矿等项工作时,首先要向有关县人民政府汇报,争取他们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县人民政府对地质队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土地,以及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要给予方便;要向有关社队作出安排;动员基层干部和社员按照地质工作的需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援。遇有争议时要及时合理地加以处理,保证地质工作能够按计划进行。

  二、地质队要注意节约用地,合理排放油污和泥浆,防止冲刷和污染农田、鱼塘。凡需临时占用土地,应事先同有关社队协商,共同签订临时占用土地合同。工程结束后,应立即将占用的耕地加以平整恢复(或按工作量交付平整费),归还原单位。

  临时占用耕地造成的农业损失,由地质队合理补偿。补偿的原则是,既不能因地质施工占地使集体和社员减少收入、降低生活水平,也不应任意提高补偿费用,增加国家开支。计赔办法一般按占用耕地上年的实际产量,以国家统购价计算,影响一季补一季,影响一年补一年;若上年遇到地区性的自然灾害,普遍减产较多时,可按用地前三年的平均产量计算;社员自留地的粮食作物,可按超购粮计价,其它作物参照当地社队集体同类作物的平均产量给以补偿,占用荒山、荒地、河滩及空地不予补偿,也不要趁机抢栽、抢种,索取补偿费用。

  三、地质队要十分珍惜森林、树木。进入林区施工,要按照森林法第十四条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严禁在批准场地以外砍伐,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造成森林火灾。

  开伐林木或占用林地造成的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地质队给以补偿。

  四、地质队的各项工程和辅助劳动,要尽量组织固定职工完成,不要与农业争劳力。必须雇用民工时,要报级上级批准后,与当地公社或生产队协商优先就地安排,并按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民工工资的规定签订用工合同。凡是地质队可以完成的任务,当地社队不要强揽包工。

  五、地质队施工通过原有道路和田埂地边时,要注意养护,并爱护庄稼,造成损坏的由地质队负责修复,或给以补偿。当地社队要给地质队提供通行方便,不要自行规定各种名目的补偿费用。

  六、地质队要加强物资、设备管理,严防丢失和被盗,也不要以物易物。有关县社应协助地质队保护施工现场、料场、库房、通讯及输电线路、供水管道、各种测量标志和岩矿心实物资料,发生哄抢、盗窃、破坏等情况时,地质队应报告当地县、社负责处理。

  七、地质队要作好农业服务工作。在缺水地区打出地下水的钻孔,如社队需要成井时,地质队应予协助。所需要的井下管材、井上设备,原则上由地方解决,地质队如有多余设备材料,可报经上级批准价拨社队使用。苦设备、管材一时解决不了,地方应体谅地质队的困难,支持地质队的钻机按照计划,转移到新的工地。

  八、地质队施工占地、砍树、通行等的补偿范围和标准,过去没有明确规定,往往引起纠纷且难以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制订法令、条例、规定时,考虑地质工作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在尚未作出统一规定前,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针对本地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党和政府有关政策、法令,制订一些具体办法和规定,发布各县社和地质队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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