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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报矿奖励办法


(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四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0年五月十二日地质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建筑材料工业部、轻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群众找矿报矿的积极性,以利发现更多的矿产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群众报矿,属首次发现的矿产地,应给予奖励,包括表扬,发给奖状、奖品、奖金等。

  所报矿点及其线索经有关部门地质队普查评价,属小型矿床的,发给奖金十至一百元;属中型矿床的,发给奖金一百至四百元;属大型矿床的,发给奖金四百至八百元。属国家当前急缺和贵重矿种如铬、铀、金刚石、金、铂、高档玉石(翡翠、青金、红兰宝石)等,可酌情提高奖金数额,其中大型矿床,发给奖金八百至五千元。

  第三条 所报矿石本身,经过鉴定,具有特高经济价值的,由接受部门酌情发给奖金。所报矿石对地质科学研究有重要意义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报矿奖励费用, 由普查评价单位在地质勘探费内支付。凡奖金在四百元以内的,由普查评价单位发给,报上级组织备查;超过四百元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发奖金前,应征求受奖人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 群众报矿,应报就近地质队,如附近无地质队,可函报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

  第六条 群众报矿,应说明报矿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和矿点具体位置。报矿要有矿石标本,以便鉴定和研究。一个矿点的标本不要同时报几个单位。矿石用纸包好(如为液体,可用瓶子装好),分别编号,并按号注明采取地点,以免混乱。邮寄时应装在木箱或布袋内,连信一齐付邮,按国家地质总局、邮电部《关于接受群众报矿和报矿邮件邮寄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在信封和包裹左上角注明“报矿”字样,即可免费邮寄。

  第七条 接受报矿单位要填写群众报矿登记表,及时进行实地调查,并将结果回复报矿人;给予奖励的,由进行普查评价的地质队填写群众报矿评价表,报上级组织备查或审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的《地质部接受群众报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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