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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重新颁发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九七七年二月十七日国发[1977]14号文《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下发以后,各地区、各部门都注意了保护机场净空和飞行安全。但由于附件中有的规定不够明确,有些限制较严,有些规定过宽,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和矛盾,为适应“四化”建设需要,保障飞行安全,现对国发[1977]14号文作了一些修改,重新予以颁发,望严格遵照执行。原规定即行作废。

  附:

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一、凡在军用和民用机场附近规划、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遵守本规定。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严禁修建超出本规定的高大建筑物和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

  二、今后,各地区、各部门凡在机场附近规划或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事先与该机场所驻单位联系。凡属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超高部分必须拆除。其损失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

  三、对机场净空区域内原有的超高建筑物,其产权单位应按一九六一年四月十五日国防部和交通部联合颁发的[61]军字第18号《关于飞机场附近高大建筑物设置飞行障碍标志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四、对野战机场,应急起飞跑道、公路跑道和保留旧机场的净空区域,参照本规定相应等级的机场净空要求执行。

  五、军民合用机场按本规定执行。民航机场可按民航局一九七六年颁发的《机场技术标准》执行。

  附件:⒈ 机场净空要求(略)

    ⒉ 机场端净空、侧净空剖面图、机场净空平面图

    ⒊ 机场净空要求和附图的说明

    ⒋ 机场导航台、定向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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