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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于整顿行政和企业事业部门招待所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0年三月八日)


  国务院同意商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整顿行政和企业事业部门招待所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关于整顿行政和企业事业部门招待所的报告


  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们对一些地方把国营旅社、饭店改为内部招待所,以及利用招待所搞特殊化等问题,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建议进行整顿。我们认为,代表们的批评和建议是正确的,应该尽快妥善解决。

  建国以来,国营旅社、饭店发展缓慢,旅客住店非常困难。有的地方不少旅客整天整夜排队,也住不上店。有的地方有些旅客只能住浴池过夜,影响浴池的营业和卫生,群众意见很多。特别是大中城市,旅客住宿更为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机关和企业事业部门都自己开设了一些内部招待所,安排来本单位联系工作的人员住宿,这是必要的,但是,也有一些行政和企业事业部门把国营旅社、饭店改为本单位本部门的内部招待所,化大公为小公。由于招待所不向国家上缴利润,不纳税款,收入全部归单位支配,不少单位利用招待所的收入随意开支,铺张浪费,助长了不正之风,群众反映强烈。

  鉴于上述情况,经我们研究,对现有招待所提出以下整顿意见:

  一、 全国所有行政和企业事业部门的招待所,要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80〕6号文件精神,在一、两年内逐步实行企业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上述招待所应向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

  二、 全国所有的国营旅社、饭店,不经省、市、自治区商业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为招待所。任何行政和企业事业部门,凡是一九六六年以后将国营旅社、饭店改为招待所的,应逐步归还商业部门,恢复原来旅社、饭店的业务经营。凡是以旅社、饭店名义或动用饮食服务部门的资金新建、扩建的招待所,应一律交给国营饮食服务部门经营。

  三、 全国所有行政和企业事业部门的招待所,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得巧立名目,任意提高收费标准和任意开支。各地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待所的监督,所有招待所都要接受当地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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