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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1992年10月4日国务院,国函〔1992〕140号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建立昆明旅游开发区的请示》(云政发〔1992〕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位于昆明滇池景区内,东起海埂冬训基地,西至滇池草海,北起官渡区前卫镇河尾村北,南至海埂公园,规划面积为十平方公里,划分为综合服务区、度假别墅区、高尔夫球场、现代游乐园、大型淡水沙滩浴场、民族文化风情园、垂钓基地、水上娱乐中心、珍稀动植物观赏区等功能小区。

  二、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主要利用外资进行建设,实行《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三、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要做到特色鲜明,建筑风格和谐统一。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规划进行。住宿接待设施的建设标准要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起步阶段的建设规模要控制在一千五百间客房以内。

  四、要对度假区的规划实施、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等方面加强管理。度假区开发建设中的其他有关事宜,请商国家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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