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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上海横沙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1992年10月4日国务院,国函〔1992〕135号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在上海横沙岛试办旅游开发区的请示》(沪府〔1992〕15号)和《关于建立上海横沙岛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情况的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上海横沙岛国家旅游度假区。上海横沙岛国家旅游度假区位于上海市区北部横沙岛的东南部,东、南以横沙岛的陆地边缘为界,西、北以民胜河和文兴河为界,规划陆地面积为十二平方公里,划为为综合服务区、度假别墅区、文化娱乐区、田园风光区、水上活动区、健身疗养区、高尔夫球场等功能小区。

  二、上海横沙岛国家旅游度假区主要利用外资进行建设,实行《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三、上海横沙岛国家旅游度假区要做到特色鲜明,建筑风格和谐统一。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规划进行。住宿接待设施的建设标准要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起步阶段的建设规模要控制在二千间客房以内。

  四、要对度假区的规划实施、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等方面加强管理。度假区开发建设中的其他有关事宜,请商国家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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