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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共青团中央、中国旅游总局关于共青团经营对外旅游业务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日)


  共青团中央、中国旅游总局《关于共青团经营对外旅游业务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中国旅游总局关于共青团经营对外旅游业务问题的报告


  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共青团可以青联名义对外经营旅游业务。两年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这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增进了我国青年和各国青年之间的交往和友谊,密切了同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中的青年的联系,加强了青年的统战工作,对活跃国内青少年的工作也起了有益的作用。

  为了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旅游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决定》的精神,现将共青团经营对外旅游业务中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

  一、共青团经营对外旅游业务主要目的是,利用旅游形式扩大与世界各国青年的友好往来,加强国际青年的统战工作。为此,中国青年旅行社的接待对象,应以青年为主,接待工作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质量,接待规模近期不再发展。

  二、中国青年旅行社, 在旅游业务上受中国旅游总局统一领导。各地业经省、市、自治区党委或政府批准建立的青年旅游机构,可维持现状,在旅游业务方面受地方旅游局统一管理。尚未成立机构的地方不再建立,接待工作可分别委托各地“国旅”和“中旅”负责,各级团组织应积极配合进行友好工作。

  三、中国青年旅行社已与国外的一些旅游团体或旅行社建立了联系,为了有利于外联工作,今后除与国外青年组织进行联系,组织青年访华旅游团外,还可根据需要,派人到“国旅”和“中旅”两总社的驻外机构工作,在外国不设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没有青年旅行社派驻人员的国家或地区的青年旅游事宜,委托两个总社的驻外机构办理。

  四、中国青年旅行社为企业单位,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地方上业经批准的青旅机构,亦应逐步实行企业化。

  青年旅游事业基础弱,底子薄,收入有限,而且还要为青年办好事。因此,请各有关部门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可能的照顾和支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各部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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