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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等部关于改进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六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改进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现在将这个报告及附件转发给你们,望即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国家经济委员会研究解决。

  国务院在今年四月二十四日《批转辽宁省委、人委关于整顿和改进阜新市废品公司收购矿山物资器材的意见的报告》中,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废品收购机构和收购工作进行一次整顿,切实地杜绝盗窃分子利用废品收购部门进行销脏活动。各地区、各部门仍应继续抓紧做好这一工作,工作情况如何,请给国务院写一报告。

  关于建立工矿企业的废旧金属回收和管理制度问题,责成国家物资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迅速拟订具体办法。

关于改进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报告


  “废品”经营对节约和利用社会物资资源起着一定的作用。从一九五三年至一九六二年, 供销合作社系统共回收杂铜五十五万吨,废铅、锡十九万吨,废钢铁九百四十四万吨,废橡胶二十五万吨,杂骨九十二万吨,破布、 废麻、布鞋等造纸原料一百九十二万吨。实践证明,回收和利用“废品”是挖掘物资潜力,厉行增产节约,扩大原料、材料来源,支援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几年来,有些厂矿企业屡有资财被盗窃的事件发生。盗窃分子利用废品收购部门的组织不纯,制度不严,内外勾结进行非法活动,已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

  为了改进废金属的回收管理工作,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冶金工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共同研究,并征求了一部分中央部和省、市物资部门的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一、 供销合作社系统要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当前增产节约和“五反”运动的有利形势,密切联系重点厂矿企业,把废品收购站的“五反”运动认真地、彻底地搞深搞透、把隐藏着的贪污、盗窃分子和投机倒把分子,彻底揭发出来。给予坚决的打击,通过运动,对广大干部和职工进行一次严肃的阶级教育,提高他们的社会主义觉悟,整顿和纯洁队伍,加强领导。

  二、 目前废品收购工作中,废旧金属的收购问题较为突出,急需解决。从长远看,各厂矿企业的废金属应该由物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调拨和收购。这样做,对于合理利用物资,促进企业改进经营管理,都有好处。但目前物资管理部门的回收机构还不健全,需要采取过渡办法。因此,按照《国务院批转辽宁省委、人委关于整顿和改进阜新市废品公司收购矿山物资器材的意见的报告》的精神,对加强废旧金属的回收管理工作,划清废金属收购范围,改进废金属收购方法,提出以下原则。

  1、全国废旧金属的回收和利用工作,由国家物资管理总局金属回收管理局(以下简称金属回收管理局)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地区应当指定一定的单位统一管理这项工作。

  2、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第四机械工业部、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水利电力部、铁道部、农业机械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等十个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十个部,今后部门如需变动,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商定)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和部队、学校等的废旧金属,由金属回收管理局统一组织调拨或收购,如果有些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的废旧金属数量有限,或者金属回收管理局在当地没有回收机构,废旧有色金属可以委托当地供销合作社代收,废钢铁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定的管理机构和收购单位统一管理和收购(具体办法由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管理机构商定)。

  3、中央十个部以外,其他中央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机关、团体和学校的废旧有色金属,由各地供销合作社负责统一收购,废钢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定的管理机构和收购单位统一管理、调拨和收购。

  4、除金属回收管理局、供销合作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定的收购部门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准经营废金属的收购工作。

  5、供销合作社的废品收购部门一律不准从个人手中收购生产性的废旧金属器材(例如废旧设备部件、边角料和新旧的金属块、末渣等);收购个人的废旧金属,只限于生活用的废旧器皿、装饰品和迷信品等。

  6、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机关、团体和学校向供销合作社出售废旧金属器材时,凭介绍信,由供销合作社的废品公司或所属的收购站直接收购,不准小商小贩收购。

  7、鉴于厂矿企业清除在厂外的垃圾中仍有一些可以利用的金属器村,厂矿企业如果不能组织力量拣拾,垃圾场附近的人民公社或者居民委员会得到厂矿企业的同意,可以组织居民集体拣拾,拣拾的物资,凭人民公社或者居民委员会的介绍信, 到废品收购站出售,不准小商小贩收购。

  中央十个部的废旧金属由金属回收管理局收购的办法,准备由一九六四年起施行;供销合作社改进收购工作的措施,则从现在起,即应着手进行。

  根据上述原则,拟了《废旧有色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废钢铁回收管理暂行办法》(附后)报请审查、批示。

  三、 全国物价委员会已于今年三月一日调整了杂铜价格。这次调整的价格,适用于直接使用以杂铜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但是将杂铜加工为电解铜,其成本仍高于国家规定的电解铜价格,因此在杂铜的收购价格和调拨价格未调整之前,凡是以杂铜加工电解铜所发生的亏损(每吨大约亏损八百元左右,全年约亏损一千万元左右),建议分别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补贴,每年需要补贴的数量,分别由中央和地方统一组织加工的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关于废钢铁的价格仍按原规定不变。其他废旧有色金属的收购价格和调拨价格,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物资管理总局与全国物价委员会另行商定。

  以上报告和附件,如可行,请批转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执行。

  附一:

废旧有色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有色金属是国民经济建设中极为重要的物资。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生产建设中的边角下料和更新替换的废旧有色金属器材,集体和个人处理的废旧有色金属器皿,必须及时收集,加强管理,统一回收和重点使用。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国废旧有色金属的回收和利用工作,由国家物资管理总局金属回收管理局(以下简称金属回收管理局)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地区应当指定一定的单位统一管理这项工作。

  二、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第四机械工业部、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水利电力部、铁道部、农业机械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等十个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十个部,今后部门如需变动,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商定)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和部队、学校等的杂铜、废铝、废铅由金属回收管理局统一调拨或者收购,如果有些单位的废旧有色金属数量有限,或者金属回收管理局在当地没有回收机构,也可以由金属回收管理局委托当地供销合作社代收(具体办法由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另行拟定)。

  三、中央十个部以外的其他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机关、团体和学校等的杂铜、废铝、废铅由供销合作社负责统一收购。

  四、除杂铜、废铝、废铅以外,各部门、各地区的其他废旧有色金属,都应当由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

  五、除金属回收管理局和供销合作社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准经营废旧有色金属的购销业务(有的地区,供销合作社的废品回收业务已交由地方物资管理机构接管的,则由物资管理机构按此办法执行)。废旧有色金属也不准进入集市贸易。

  六、各单位的废旧有色金属,除去自行加工有色金属合金铸件(包括本企业自行加工和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用料,和具有一定合金成份的专用性的废料委托加工厂加工制材之外, 应当一律及时交由金属回收管理局或者供销合作社收购。企业和企业,部门和部门,地区和地区之间一律不准搞计划外的协作。冶炼厂除接受国家安排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购分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经委统一安排)废旧有色金属进行加工外,一律不准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建设单位等的加工任务。手工业和修理行业可以接受居民生活器皿的修补业务,但不准接受带料加工和从事废旧有色金属的经营业务。

  七、出售和收购废旧有色金属,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城乡废品收购部门,一律不准从个人手中收购生产性的废旧有色金属器材(包括废旧电线、电缆、块锭棍棒、轴瓦、机件、边角下料和屑、末、溜、灰等)。收购个人的废旧有色金属,只限于生活用的废旧器皿、装饰品和迷信品等。

  2、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的废旧有色金属,必须凭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向供销合作社的废品公司及其所属的收购站直接出售。供销合作社收购时,只付转帐支票,不付现金。合作商店(小组)、代购站(员)不准收购。

  3、企业清除垃圾时抛弃的废旧有色金属和矿区放炮飞散的废铜线等,应当先由企业组织职工、职工家属或者专业队进行拣拾,并且通过物质奖励办法进行回收(应低于国家收购价);清除在厂外的垃圾,厂矿企业如果不能组织力量拣拾时,可以由垃圾场附近的人民公社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集体拣拾,拣拾的物资,凭人民公社或者居民委员会的介绍信,到废品收购站出售。不准小商小贩收购。

  八、中央十个部的直属单位的杂铜、废铝、废铅的回收和上交计划由各主管部门编制。中央十个部以外的其他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单位的杂铜、废铝、废铅的回收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编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同意,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汇总。中央各部的回收、上交计划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汇总的收购计划,都应当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物资管理总局按照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的分配办法的规定审批和下达。

  九、供销合作社回收的杂铜、废铝、废铅按实际回收量实行全额分成的办法,百分之七十五上交中央,百分之二十五留给地方分配使用;其他品种的废旧有色金属,都留给地方使用。属于上交中央部分,一律通过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交给金属回收管理局接收(具体交接办法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按照上述办法,地方分得的数量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向中央各主管部门申请分配,但不准扣留上交中央支配部分;地方分得的数量,在半年之内使用不完时,应即交给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转交金属回收管理局,由国家支配。

  十、金属回收管理局收购的(包括收中央十个部的和接收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上交的)废旧有色金属的分配,按照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目录和分配办法的规定办理。

  十一、废旧有色金属的具体回收和管理制度,由国家物资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本办法施行后,凡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二:

废钢铁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废钢铁(包括废钢、废铁和钢铁刨屑)是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物资。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生产建设中的边角下料和更新替换的钢铁器材,集体和个人处理的废旧钢铁器皿,必须时进收集,加强管理,统一回收和积极利用。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国废钢铁的回收和利用工作,由国家物资管理总局金属回收管理局(以下简称金属回收管理局)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地区应当指定一定的单位统一管理这项工作。

  二、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第四机械工业部、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水利电力部、铁道部、农业机械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等十个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十个部,今后部门如需变动,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商定)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和部队、学校等回收和需要的废钢铁,经各主管部统一平衡,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物资管理总局批准后,由金属回收管理局统一组织调拨或者收购。如果有些单位的废钢铁数量有限,或者金属回收管理局在当地没有回收机构,也可以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定的管理机构和收购单位统一管理和收购(具体办法,由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定的管理机构商定)。

  三、中央十个部以外,其他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机关、团体和学校等回收和需要的废钢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负责指定当地供销合作社或者其它单位组织统一收购和统一供应,收购和供应的差额,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物资管理总局批准后,由金属回收管理局统一调拨。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定的收购单位,收购个人的废钢铁,只限于生活用的废旧器皿等;收购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机关、团体和学校的废钢铁,出售单位必需持有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介绍信。

  四、除金属回收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定的收购单位以及直接供应手工业部门的废次材单位以外,其它部门一律不准经营废钢铁的收购业务。废钢铁也不准进入集市贸易。

  五、中央各部门、各地区回收的废钢铁中,如有适合手工业和地方工业作为生产原材料的,应当尽先拨给手工业和地方工业使用。这一工作,由当地物资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供需单位组织安排,力求做到定点、直接供应。

  六、中央十个部直属单位废钢铁的回收和需要计划,由各主管部门编制,中央十个部以外的其它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单位废钢铁的回收和需要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这些计划,都应当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物资管理总局,按照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的分配办法的规定审批和下达。

  七、对于必须经过加工才能运输和使用的废钢铁,各出售单位和回收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加工(具体办法,由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八、废钢铁的调拨价格,按全国物价委员会的规定办理(尚未规定统一价格的,以按质论价的原则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废钢铁的收购价格,由各地物价委员会拟订,报全国物价委员会批准。

  九、废钢铁的具体回收和管理制度与有关废合金原料的管理和回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十、本办法施行后,凡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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