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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粮食部关于当前占用国家粮食仓库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六二年九月十七日)


  国务院同意粮食部《关于当前占用国家粮食仓库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近年来,各地国家粮食仓库被外借、挪用、拆除、损毁等情况相当严重,这将影响到国家粮食的保管和储存。请各地人民委员会检查一下国家粮食仓库的使用保养问题。今后任何机关、团体、企业借用国家粮食仓库、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审查,并征行粮食部同意后,才可以使用。在使用期间必须加以爱护,进行维修、保养,不得改做办公室、宿舍、工厂、戏院等其他用途,更不得擅自转移产权和拆除。

粮食部关于当前占用国家粮食仓库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粮食部门的储粮仓库,在正常年景时是不够用的,遇到了丰年,就显得十分不足。除历年国家投资兴建部分仓库外, 有相当一部分是依靠各级党政领导的帮助,租借民仓民房、祠堂、庙宇和开辟露天货场解决的,近几年来,由于农业遭灾,粮食减产,储存量减少,粮食流向也有些变化,因而,有些地区就出现了仓库暂时空闲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地区对今后储粮缺乏全盘考虑,擅自将仓库挪做他用,转移产权,甚至改建或拆除。我们认为,这种现象如不立即制止和加以整顿,势将影响今后国家储粮的需要。

  粮食部门的仓库,是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国家委托给各级粮食部门管理使用,各级粮食部门有责任管理好,任何机关、团体、工厂、学校等单位,都不能随便占用、改建、更不应该损坏或拆除。为便于各地清查、整顿,我们对于当前被占用粮食仓库提出以下几点处理意见:

  一、凡没有正当理由又未经粮食部同意而占用的国家粮食仓库,都应该限期退回,使用部门不得借故拖延;已被改建、损坏的,应由改建、损坏单位负责修复。

  二、对于最近二、三年内,暂时不储存粮食的仓库,其他部门已经储存了物资的,在保证今后储粮不受损失,不感染异味,不损坏仓库、地坪,不影响仓库安全的原则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审查,经粮食部同意后,可以订立租用合同继续使用。粮食部门需用时,提前三个月通知租用部门,租用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此期间内,将货物搬出,把仓库整理好,交还粮食部门。凡租用的粮食仓库只能根据以上原则做储存物资之用,严禁改做办公室、宿舍、工厂、戏院等。

  三、对于长期确实无粮储存的仓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审查,经粮食部同意后,做为财产转移,交给需用部门使用。

  国家粮食仓库首先用于储存国家的粮食。建议各级人民委员会责成粮食部门切实负责把仓库管好、管住。今后,未经粮食部同意,任何单位都无权占用。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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