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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进粮棉“三挂钩”兑现办法的通知


(1993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落实扶持粮棉生产的优惠政策,促进粮棉生产的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三年粮食、棉花生产年度起,改进粮棉“三挂钩”兑现办法。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国家用于扶持粮棉生产的化肥、柴油,由按平价供应实物,改为以货币方式,在收购价格之外将平议价差以加价形式付给农民。

  价外加价的范围,按国家定购粮食的品种、数量和实际收购棉花的数量掌握。

  价外加价的标准,按现行国家规定的挂钩化肥和柴油数量,以目前的平议价差为计算依据。全国的平均标准是:每五十公斤小麦、玉米各四元二角(中央财政负担二元八角五分,地方财政负担一元三角五分);每五十公斤大米五元二角(中央财政负担三元一角七分五厘,地方财政负担二元零二分五厘);每五十公斤大豆五元五角(中央财政负担三元四角七分五厘,地方财政负担二元零二分五厘);每五十公斤棉花十二元(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根据财力可以适当提高加价标准,所增加的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粮食预购定金继续由粮食部门在与农民签订粮食收购合同时,按收购价的20%预付给农民。

  二、改变粮棉“三挂钩”兑现办法后,原来中央按平价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棉挂钩化肥和柴油,数量继续保留,价格放开。中央财政用于以货币方式兑现“三挂钩”物资的资金,按原定购粮食、棉花的数量和标准由财政部拨给商业部,由商业部在收购前下拨到粮棉收购部门,连同地方财政加价部分在收购时如数兑现给农民。

  “三挂钩”新的兑现办法各地都应认真执行。有特殊情况,确需继续兑现实物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三、按照规定,“三挂钩”物资由地方负担的部分,以及地方原来在国家规定之外增加的“三挂钩”化肥、柴油,也应改以货币方式付给农民,其平议价差继续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必须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及时拨付给收购部门,如数向农民兑现,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

  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物价、财政、粮食、供销、农业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改进“三挂钩”兑现方式的具体办法,并组织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改进“三挂钩”办法的落实情况,保证价外加价款在收购粮棉时如数付给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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