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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中分工的意见


(一九八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健全各部委责任制的一些问题的原则规定,在对外经济贸易工作方面,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具体分工如下:

  ㈠ 关于进出口贸易计划和国际收支计划的制定及其执行。

  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编制进出口贸易计划和国际收支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广东、福建两省计划应包括特区,下同),报送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抄送国家经委、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负责汇总,中国银行参于审核,提出全国进出口贸易计划建议草案和国际收支计划建议草案,由国家计委商同国家经委综合平衡后,作为国民经济计划的组成部分,报国务院批准下达。

  ⒉ 各部门、地方在执行进出口贸易计划和国际收支计划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由国家经委组织协调。

  ⒊ 进出口贸易计划执行当中需要调整时,有关出口总额、收购总额和主要商品(具体目录另行商定)的调整,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商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进行;其它商品,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商主管部门调整,其中影响盈亏较大的商财政部;进口计划的调整,由国家计委分别同进口商品主管部及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商定。国际收支计划执行中的调整和重大的外汇调度,由国家计委商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并中国银行后决定。重大的调整要报请国务院批准。

  ⒋ 有关外汇管理制度办法的制定修改等事宜, 由中国人民银行商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解决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非贸易外汇收支,在国家计划确定后,由财政部安排。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办法和收支的管理制度,由财政部负责拟订。非贸易外汇收支单独立户,年终结算。⒌ 全国进出口贸易和外汇收支的月、季、年度统计报表,分别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布置和统一表式编制。 国家对外正式公布统计数字,由国家统计局审定。

  ㈡ 关于利用外资计划的制定及其执行。

  ⒈ 国家计委根据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要求,提出利用外资的规模、使用方向和限额以上项目,并组织有关部门及地方,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择及方案的论证。

  ⒉ 签订政府间贷款协定和协议的问题,按国务院授权办理。财政部应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健全统一的利用外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债务报告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⒊ 利用外资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中央各部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外资,由中央各部门编制计划;地方所属单位使用外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会同同级经委、对外经济贸易和财政部门编制计划。各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计划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同时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并中国银行。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汇总,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统一审定后,分别纳入各级国民经济计划和各级财政预算(或部门的财务收支计划)。

  ⒋ 利用国外贷款或采取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补偿贸易方式进行建设的限额以上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中国银行及有关部、委审批。其中,投资总额一亿元以上的,由国家计委组织初审后,报请国务院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按隶属系统,分别由主管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同当地中国银行在国家计划规定的额度内审批,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备案。但对其中需要经全国综合平衡后才能解决燃料、动力、原料、交通运输等问题的,要报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及有关部门审批。对上述备案的限额以下项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在收到备案文件一个月内,如发现存在问题,经四个部门会商后由国家计委通知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复审。凡属于现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按有关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办法办理。

  ⒌ 利用外资的对外谈判、签约、审批协议合同和章程、采购设备器材及国际招标等工作,除国务院批准由别的部门归口管理的以外,均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地方进行,银行及财政部门参加。限额以上项目的谈判结果,如与原批准的文件有重大出入时,应商国家计委进行复审后再对外签约。

  ⒍ 利用外资项目的对外及有关的协调工作,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均由对外经济贸易部通过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归口管理。

  ⒎ 一切利用外资的项目,在安排外资的同时必须相应落实人民币配套资金。中央项目由国家计委商国家经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安排;地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财政厅(局)安排。还本付息也按此原则办理。具体办法另订。

  ⒏ 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汇总利用外资的统计报表,并向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报送有关的统计报表及执行情况,并抄送中国银行。各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按时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⒐ 对外经济贸易部应就各部门、地方、企业利用外资的问题,提供咨询和业务指导。

  ㈢ 关于引进技术和进口成套设备计划的制定及其执行。

  ⒈ 引进技术和进口成套设备计划,由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同时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并中国银行。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汇总。 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等有关部门审定。所需外汇和国内资金,按渠道统一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国际收支计划。

  ⒉ 使用国家外汇、出口信贷和留成外汇的限额以上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国家计委为主,会同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批。使用国家外汇的限额以下项目,属于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性质的,按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办法办理;属于其他方面的,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使用留成外汇的限额以下项目,属于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性质的,也按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审批办法办理;其他方面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有关规定在计划额度内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和有关主管部备案。

  ⒊ 引进技术和进口成套设备的对外工作,包括询价、技术与商务的谈判、签约、合同的审批等,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进行。谈判结果如与原批准方案有较大出入时,应商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复审后再确定可否对外签约。

  引进技术和成套设备的统计,由各部门、地方按统计制度负责填报,报送对外经济贸易部汇总。

  ⒋ 引进项目的进口设备分交,由国家经委负责组织审批。

  ⒌ 引进技术和成套设备的消化推广工作,由国家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地方进行。

  ㈣ 关于对外援助计划和接受外援计划的制定及其执行。

  ⒈ 对外经济贸易部归口管理对外援助工作。国家计委商同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财政部,根据我国政府对外援助的方针政策、双边协议、中央的有关批示和我国国力的可能,确定中期和年度的援外总金额。具体国别援款和项目的安排,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根据年度援外总规模和对外政策拟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

  ⒉ 关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对我国的无偿援助或赠款,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归口管理。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在正常预算和所属基金内安排的捐赠事项,仍按目前分工,由有关对口部门管理。各对口部门接受援助的项目,应定期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财政部报告使用情况,并抄送中国银行。凡援助项目需要国内配套资金、材料和配套设备的,由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的渠道解决,经落实后才能正式签约。

  ⒊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向国外投资,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归口管理。其中,限额以上项目对外成交后,报国家计委备案,涉及金融担保和贷款的,抄送中国银行。有些项目如需动用国家外汇,在国内购买设备材料等涉及全国计划平衡的,应事先商国家计委确定。

  ㈤ 有关对外经济贸易及利用外资方面的法律、规章和政策措施,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拟定,有的应商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或人大常委会审批颁发。

  ㈥ 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及执行当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联系,相互通报情况,紧密协作,积极配合。

  ㈦ 过去有关规定同本文件有矛盾的,按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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