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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机械设备进口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四日颁发,国发〔1981〕6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机械设备盲目进口和重复引进的情况比较严重,不仅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外汇资金,而且对国内机械工业的发展十分不利。根据国民经济进一步调整的方针,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严格控制机械设备进口。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各部门、各地区需要从国外进口的机械设备,不论是引进项目中需要进口的机械设备, 还是一般贸易中需要进口的机械设备;不论是生产资料性质,还是消费资料性质(包括小轿车、工具车、旅游车、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摩托车、自行车、缝纫机、手表等);也不论外汇来源、支付方式(现汇、计帐外汇、政府间贷款、银行信贷、延期付款、补偿贸易、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华侨投资等)和偿还贷款方式(统借统还、自借自还等)的不同,都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经过审查、批准。

  二、下列机械设备,包括元器件,今后原则上不准再从国外进口:

  (1) 国内可以正常生产供应,在技术性能上能够满足工艺要求的;

  (2) 国内已经引进制造技术,在项目工程进度允许的时间内,由机械制造企业和出售技术的外国厂商共同保证可以供应合格产品的;

  (3) 进口某些关键件、配套件或关键材料,国内可以制造或组装,技术性能能够满足工艺要求、进度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

  (4) 通过技术引进或技术合作,可以和外国厂商合作制造,技术性能能够满足工艺要求、进度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

  为照顾国别政策而需要进口的机械设备,根据有关的对外方针政策审查确定。

  三、国务院责成国家机械委牵头,吸收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机械设备进口的审查把关工作。凡属于引进项目中机械设备的进口,各部门、各地区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都必须商同有关机械制造部门提出国内外设备分交方案,报国家机械委审批;利用外汇贷款采取国际公开招标办法采购物资的项目,各部门、各地区提出指标的机械设备清单,事前必须报经国家机械委审批;属于一般贸易中机械设备的进口,凡单台价值(按到岸价格计算,下同)相当五千美元以上,或单台价值虽不足五千美元,但一次批量进口价值超过十万美元的,各部门、各地区都必须编制进口计划(或货单、卡片),送国家物资总局组织审查后转报国家机械委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机械设备以及零部件、维修配件的进口,分别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业务机构)负责审批。

  电子计算机的进口,仍按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等七个部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电子计算机进口和国内生产情况的报告》中规定的程序审批。

  凡未按上述规定经过正式审批或鉴证的机械设备进口,有关的外贸公司(包括外贸部门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对外签订设备进口合同的各部门、各地区的进出口公司)一律不得接受订货任务,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一律不得支付外汇。

  四、为了避免重复引进和重复进口,必须加强综合平衡,讲求经济效果。所有引进项目,从技术交流、出国考察、可行性研究到谈判成交,主管部门必须主动同有关产品制造部门、主要使用部门和有关科研单位协商,并向他们通报情况,联合一致对外,如有关部门发生重大意见分歧时,不得对外开展工作,要坚决制止互不通气甚至互相封锁的现象。

  鉴于引进工作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地区重大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引进方案(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报送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和国家机械委等综合部门,并由国家进出口委牵头,共同审批。

  五、广东、福建两省的经济特区自己需要的(不是转手卖给外省、市、自治区)进口机械设备和耐用消费品的审查办法,由两省人民政府另行拟定,经国家机械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六、本通知自一九八一年二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家机械委与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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